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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Bird5566 (賴粉-青鳥56)》之銘言: : 三、申訴人 張貼了一堆莫名其妙的新聞 : 想藉此說「丟人現眼」「下夕下井」是違法用語 : 事實上這此都只是記者片面寫的 並不代表法官是依此判刑 : 有時是被告罵了十幾句話 記者只挑一句出來寫 : 新聞≠判決書 : 且台灣法官的判決標準本就不一 : 豈能用一兩個判決 就當作全台判例? : 地方法院法官 並非最高法院法官 更非大法官 : 另外按照訴訟流程 更多案子是在檢察官階段就不起訴 : 拿著一兩個法院判決 認為這是有罪 這叫倖存者偏差 : 四、同樣的方式我也可以舉此判決 https://reurl.cc/8bDk1y : 按照申訴人的邏輯,此案法官判決無罪,所以下夕下井並非侮辱 : 另外判決書中寫著 : 辱罵他人「有病」、「下夕下井」,並不是具體指責對方人 : 格上的缺陷,而是一種比較接近於情緒發言的謾罵。 補充 1、申訴人拿篇新聞試圖證明"丟人現眼"一詞是違法用語 事實上 有不少人因為罵了「X你娘」而被判有罪 也有不少人罵了「X你娘」被判無罪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137 可知申訴人的理由毫無道理 2、網路的匿名性讓大家的言論自由度比較高 對輕微冒犯或嘲諷的容忍度也比現實生活大很多 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要成立 必須證明被侮辱者的名譽確實受到侵害 然而 並沒有人知道fly5566是誰 法律上很難認定其人格權受侵害 所以拿刑法這個嚴格求證原則 來網路論壇比擬是不倫不類 正所謂 國有國法 家有家規 PTT有板規 若要走PTT檢舉、申訴流程 那麼是否謾罵應以板主群及管理層認定 若認為有違法疑慮 申訴人可到派出所報案 由檢察官起訴 法官判決 而非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拿著新聞要求判本人違規 3、身為曾經的八卦板板主跟現今的股板板主 看過不少更糟糕的言論 例如 #1dmA3_M6 (Gossiping)
fly5566: 只有八卦支那賤畜愛看外國人損台灣218.164.89.145 02/28 21:50
這類動不動就罵人賤畜的言論 比起「丟人現眼」還要嚴重許多 雖然本人是不怕在StockPicket被桶 但更不希望的是 將來板友講 丟臉、跌股、…等等 就被濫訴檢舉 小組長的判決會影響板主群將來的判決標準及板友的言論自由度 望小組長深思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37.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66120391.A.0A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