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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期中只考期末考 選擇60實例40 實例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104年3月甲 以其婚後營利所得蓋買A屋一棟,價值1000萬元。甲乙感情不睦,同年4月甲為減少乙之剩 餘財產分配,將該屋贈與丙女,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丙通姦,乃訴 請離婚,同時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400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 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00萬元,A屋價值已增至1200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 試問: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行使?(30分)判決確定後乙旋即死亡,丁可否行 使乙之權利?(1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83.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523289125.A.C98.html
RichyDeng: 乙對甲300,乙對丙400,丁不可行使,除非已契約承諾或 04/23 13:20
RichyDeng: 已起訴 04/23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