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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於2016年間以其新增進用設籍條例於乙市之市民多人為其員工繼續達一年以上, 依乙市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規定,向乙市申請核發補助,案經乙市政府 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2016年A號函,核發新台幣三千萬元補助款。嗣經乙市政府 經檢舉後,調查認定甲公司有以下違法情事: (1)設於乙市之廠區,其事業主體為甲公司,公司所在地於丙市,不符前揭自治條例規定 (2)甲公司變更防火區劃、防火避難措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用途,未依建築法第73條 第2項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乙市政府爰依乙市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 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以2017年B號函撤銷A號函,命甲公司於文到十五日內加 計利息繳回前述已發給之補助款,逾期不履行將移送強制執行,甲公司不服B號函而提起 訴願。乙市政府於甲公司逾期不履行繳回補助款,以2017年C號函通知甲公司移送強制執 行,並教示救濟期間與途徑,甲公司不服C號函亦提起訴願。又,針對違反建築法第73條 第2項部分,乙市政府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以2017年D號函處甲公司新台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因甲公司未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而 繼續使用,乙市政府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分別以2017年E號函及F號函,連續處 罰甲公司新台幣十萬元及二十萬元,並限期停止其使用。甲公司不服E號函及F號函而分別 提起訴願。甲公司因未限期停止使用,乙市政府以2018年2月1日G號函甲公司通知將於 2018年3月1日執行停止供水及封閉措施。請問: 1.甲公司不服C號函提起訴願時,應如何主張其訴願理由?(10分) 2.甲公司不服B號函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乙市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第6條 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行政法院若有甲公司之主張有理由時,應如何 審理(30分) 3.甲公司針對E號函及F號函提起訴願時,均主張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之連續處罰係 行政執行之性質,乙市政府未履行告戒程序,其主張有無理由(30分) 4.甲公司認為乙市政府於2018年3月1日執行停止供水及封閉措施,時間過於急迫,甲公司 無法因應,甲公司認受有損害,其應如何續行救濟程序,可否提起行政訴訟?(30分) -- 政治最核心之謎,不在主權,而在政府,不在上帝,而在天使,不在君主,而在部長,不 在法律,而在警察,或者更準確地說:在於形成與鞏固政治的這雙頭統治機器之上 Giorgio Agamben,Herrschaft und Herrlichkeit,20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96.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529243992.A.C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