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3su: 記得之前評論節目就有探討過這個問題,但可惜的是以前因為無 04/04 20:19
→ v3su: 個資法,所以最後結論是曾經在公開的網站個人資訊得一一關閉 04/04 20:20
→ v3su: 及刪除。畢竟當出是他人可以隨意在網站取得的資訊,不違法 04/04 20:21
→ v3su: 所以您應該先探討的是,對方可以在公開網站搜尋得知就不算違 04/04 20:22
→ v3su: 反個資。反之,如果自己已經將之可搜尋個資關閉或刪除,他人 04/04 20:22
→ v3su: 再公開就觸犯個資法。 04/04 20:23
→ v3su: 譬如,警政署長的信箱搜尋就可得知,這也是他自己授權並公開 04/04 20:25
→ v3su: 若我沒經過他同意,就將信箱貼在我的FB或是公開論壇,不觸法 04/04 20:25
→ v3su: 但相反的,我如果公開他不願讓人知道的通訊地或是私人手機 04/04 20:27
→ v3su: 就不行了。 個資法的定義其一在於非公開性而不是無授權性 04/04 20:28
→ v3su: 而無授權性,指的不是"非經過個人同意",而是指公開網站 04/04 20:29
→ v3su: 以上是較早前的評論節目,針對個資法以及勞工簽署個資條款 04/04 20:30
→ v3su: 所討論的。搜尋一下應該還是可以看見專業文章或新聞 04/04 20:30
→ v3su: 所以如果您是已經將之前的連結性給取消,"對方違反個資法" 04/04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