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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http://goo.gl/L05uT6 簡單的說,我製作了一個網站(台南),北投一個里長候選人認為妨礙了他的名譽 103/12/16 已經前往檢查署說明,當下檢察官表示應該已經沒有必要移轉,隨後也收到下 面這樣的函 "台端業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本署就本案詳為說明,故台端所聲請移轉管轄,應 認已無必要。" 不過後來又收到 104/4/10 的傳票,檢察官表示我舉的判例跟本案有些出入(葉林傳告 Google的案子),所以沒辦法給予不起訴,而當我再次問起移轉管轄的部份,他則是含糊 的說案子他也有管轄權,無法移轉(不過這是網路案件) 在 4/10 檢察官的勸導下雙方有簽署了調解的申請,但我還有機會把案件移轉到台南嗎? 這個案件畢竟對我而言都影響了上班時間與舟車往返。 想問問還可以再次提出移轉管轄的申請嗎?畢竟調查程序看起來已經到一個段落了。 -- ki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9.90.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28766221.A.F8B.html
bear58: 這種問題應該不用問..想寫就寫,反正決定權不在你。 04/12 10:41
v3su: 不是檢察官不同意,是管轄權問題。您收到的公文是被“高檢 04/12 10:58
v3su: 駁回您的移轉” 04/12 10:58
v3su: 只要是想移轉管轄,都要經由高檢,而非承辦地檢,所以不是您 04/12 11:00
v3su: 說了算。 04/12 11:00
v3su: Ps:我懂您為何無法聲請移轉管轄,您是在“選舉黃頁底下討 04/12 11:44
v3su: 論區留言”,而非像八卦版知名事件可以移轉管轄權,選舉黃 04/12 11:44
v3su: 頁屬於選舉人所設立及所有。 04/12 11:44
感謝回覆,我還是再送一次看看好了 :) ※ 編輯: olctw (203.69.90.100), 04/13/2015 0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