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3su: 頂多就公然侮辱而已。既然陳述事實,為何要更改或刪除關鍵字 07/21 10:34
→ v3su: 您發表的就是為了造福及避免他人上當,那麼您的原意不就沒了 07/21 10:34
→ v3su: 如果公然侮辱跟違反勞基法比起來,對方會被開罰的比您重太多 07/21 10:35
→ v3su: 另外若文章為事實,只是帶有不雅字眼,公然侮辱大多都是緩刑 07/21 10:36
→ v3su: 而若真到了地檢,檢察官要您把公司或關鍵字刪除,您照做後 07/21 10:37
→ v3su: 也或許可以換得緩起訴。所以為何要違反您的初衷及您的原點? 07/21 10:38
→ kiki318: 唉..因為擔心日後影響我上班出勤,工作進度會落後 07/21 23:52
→ kiki318: 其實真的很無奈,經你提醒我才發現我忘記了發文的初衷了 07/21 23:53
→ sindyevil: 如果使用的事實 也只是鬧大被廣為人知 某人盜圖而已. 07/30 15:18
→ guitarvolley: 你同事還在那間公司上班的話,他會願意為你作證嗎 10/18 17:58
推 bear58: 可受公評,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大法官解釋509 05/11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