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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說一下這種網路上的犯罪管轄, 講白一點,根本是隨地檢署高興來決定的。 我就拿我的例子來講, 我被一個ptt上的某人,就稱他中山大學光電所混的貨色好了, 惡意冒充本人的身分在網路上招搖撞騙一年多,我在我的居住地上網發現然後對他提告, 結果在哪偵辦? 我的居住地。 後來中山大學光電所混的貨色不甘心被我告,惡意對我發表在網路上的事實, 在他的居住地誣告我抹黑他,結果在哪偵辦? 他的居住地。 看到這邊以為網路上的案件是以提告者發現犯罪處的居住地為偵辦地了嗎? 繼續看下去。 中山大學光電所混的貨色對我誣告,我自然在我的居住地提出誣告告訴, 結果在哪偵辦? 被轉到他的居住地! 中山大學光電所混的貨色不止誣告,還在他的Blog上鬼扯抹黑惡意損害本人名譽, 我還是在我的居住地對他提出加重誹謗告訴,結果在哪偵辦? 又被轉到他的居住地! 我告他,我要去他的居住縣市,他告我,結果我還是要去他的居住縣市!!! 中山大學光電所混的貨色變本加厲,在ptt某版經由某版主Lee包庇後, 惡意在版面上洩漏本人個資還辱罵本人是『阿達』, 這回我不敢再讓我居住地的地檢署辦了,特別去中山大學光電所混的貨色的戶籍地告 (與他居住地不同縣市,也跟我居住地不同縣市但離我距離近的多),結果在哪偵辦? 在他的戶籍地! 看到這邊,應該心裡有數了吧? 犯罪發現地(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被告戶籍地, 通通都可能是原告要跑的地方, 這有什麼標準可言? 沒有標準可言! 他們爽辦就辦,不爽辦就推給別的縣市去辦,你能拿他們怎麼辦? 想讓案子在自己的居住地偵辦? 看你祖先替你積的陰德夠不夠多吧=.= -- (對在中時電子報上惡意抹黑本人一年以上的假新聞)宣稱這不會妨礙名譽 BY 審理ptt.cc保險版版主、商業週刊專欄作家Leepofeng 李柏鋒 勾結中時記者謝幸恩寫假新聞案之台北地院法官林玉蕙於判決書上的說詞 原來違反中華民國刑法310條的加重誹謗行為,對法官來說叫做不會妨礙名譽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72.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567411902.A.6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