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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po這還是law >”< 代問:曾於某店家消費,事後於某版回應 「去過但不喜歡」,店家提妨害名譽告了 一串人。已做過筆錄,目前收到調解通知。 請問此調解需要去嗎?去到現場如果被告 「同意調解」不就需要賠店家錢或道歉? 還是只能「不同意調解」法院見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88.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606398319.A.30B.html
chinaeatshit: 調解你條件不接受也是去法院 11/29 14:16
chinaeatshit: 去不去取決你個人 立場站的住就上法院最好 11/29 14:17
canandmap: 捫心自問吧,若是站得住腳,為什麼要同意調解? 12/03 18:23
EKAT: 不懂的是,那5個字既無詆毀事實,檢官為何還認為「可調解」 12/04 18:26
EKAT: ,所以執行這個流程,要兩造溝通,對方ㄧ定會認爲有損害名譽 12/04 18:26
EKAT: ,被告就認定沒有。就算去調解,雙方也不會同意調解~ 最後 12/04 18:26
EKAT: 還是只能開庭~ 12/04 18:27
chinaeatshit: 告即應理 12/05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