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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新修正的刑訴34條真的很重要 如果司法人員對於相關人員的法律上權利都有基本認識的話 就不容易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其實很多時候都是誤會 想的偏一點的或許認為這種接見通信權是在隱匿犯罪 但如果用人道一點溫暖一點的觀點來看 只是讓誤入歧途的被告有個人在身邊陪伴 不過如果法律已經明白規定 而且律師也出示宣讀相關法律的話 我認為 不管是 律師 法官 檢察官 司法警察 秉持著守法且尊重法律的態度 應該還是要給被告和律師基本的尊重 < 當然律師也要給警察一些尊重就是xd > 我是認為現在大部分的警察素質都不錯 基本法律知識也都可以 大概就是一些語氣上溝通上和個案的認知問題 反正律師跟警察或警察跟律師別吵架比較好 倒楣的還是被告跟被害人 趕快把案子結束比較實在!!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1DHFrG0c 的推文 : 推 ps5566:依法可進行私下談話?? 是依照哪個法?? 01/30 15:10 : 推 ps5566:有串證之虞 本來就可以禁止你 刑訴有規定 01/30 15:12 : 律師對於刑訴法的修正 而且還是對律師很重要的修正 : 竟然不知道 XDDDDD : ※ 引述《ps5566 (ps)》之銘言: : : 我覺得很多事情 不外乎 法 理 情 : : 就法而言 : :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 :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 :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 : 似乎不洽當 : 釋字654好像沒說能不能 私下接見 倒是有說要「監看而不與聞」 : 第34條立法理由也說要能「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 : 以上都還是對羈押中的被告而言 更何況是拘提或逮捕的偵查中被告 : 「隔著鐵欄」我想應該是不符合釋字654和立法理由的期待 : 這次的衝突很明顯就是警察不留心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還停留在舊法的階段 : 警察機關也沒有配合刑訴34的修正 準備接見室這樣的場所 : 理想的接見室就是隔著透明玻璃的房間 警察可以看的到 但是聽不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goodrink:接見通信權是在隱匿犯罪 actually...... 03/21 14:36
darkmanx2:單純警察討厭嫌犯不配合吧XD 03/21 14:53
我覺得有的時候公務員大概是受到依法行政的要求 然後稍微不靈活一點 再來就是對法律的解釋與掌握方向跟律師不太一樣 像我家人有一個是司法警察 他就會跑來問我說 我在偵查的時候那個律師一直要看我寫的筆錄可不可以呀 我就說  給他看阿  哈哈 然後他就說  可是這樣我會不會洩密等等之類的 我心裡就ORZ.... 律師都可以在場了當然可以看你寫些什麻阿... 然後就看他會跟律師吵這樣 不給你看之類的..... 看樣子有必要多多溝通.... ※ 編輯: beyondthee 來自: 140.112.4.183 (03/21 15:08)
ROCKMANX6:這事後來就無聲無息了,有點可惜。 03/21 15:18
beyondthee:PS 我覺得陳律師蠻勇敢的 換作是我應該也會跟他一樣 03/21 16:12
beyondthee:不過看這影片 下次要行使接見權 可能要隨時CALL蘋果 03/21 16:34
beyondthee:看樣子下次我進警局我的HTC要隨時啟動錄影錄音狀態XD 03/21 16:37
Hitotsubashi:乾脆把行車記錄器改造成行人記錄器好了 03/22 09:31
kcchen:樓上這句話有趣又富涵哲理! 03/22 16:40
itski:不同意"大部分警察素質都不錯"這一點 若有也僅限台北 04/02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