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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遇到一個應該算很實務問題吧 當事人因為上次強制執行想說對方沒什麼財產就隨便做 所以很多登報、鑑價費用沒陳報上去 換得,廢止憑證一張 爾後,知道原來有藏一些起來,所以想重開程序 可是他想在這次程序把之前支出必要費用一起報上去 不知道執行處做法可不可以讓當事人這樣報這筆費用 就小觀點看,這是兩個不同案號程序 大處著眼話,都是滿足同執行名義的衍生必要費用 有道長遇過這種情形嗎?? 還是又是每個人每個不同做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186.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24927870.A.C27.html
D900: 登報、鑑價費用都限於當次執行程序才能以必要費用列計 02/26 13:54
D900: 你拿別案件的鑑價費用跟登報費用,會再分配表被直接剔除 02/26 13:54
cw3096: 前案產生的必要費用可以在後案報,記得把收據原本附上。 03/02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