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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再審,高院認為有496條1項1款再審理由,進入實體審理。 結果實體審理僅憑一造片面之詞(他造有否認), 就採納該片面之詞為判決基礎, 也就是說違反證據法則就下判決。 這個若要提再再審要用哪一條再審理由? 496條1項9款?舉輕明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9.176.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27987138.A.A98.html ※ 編輯: Augusta (220.139.176.113), 04/02/2015 23:12:05
ppingin: 張劍南法官在去年初司法週刊有講到可以提,跟剝洋蔥一樣 04/03 01:40
ppingin: ,去找來看一下吧 04/03 01:40
Augusta: 多謝orz 04/03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