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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 個人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想請問怎樣處理比較妥當? 當事人(告訴人)公司-->在桃園 被告(告訴人前員工)戶籍-->在桃園 接案時 當事人主張被告的犯罪行為地[甲犯行]-->在高雄 接案當時就有跟當事人說 在桃園提告的話 律師費用要多加公會入會費及車馬費(本所律師皆未登錄桃園) 當事人說那就在高雄提告(其實主因是他目前跑路而定居高雄,比較方便) 然後本所在準備告訴狀的過程中與當事人數次面談 他又想追加提告被告的[乙犯行.及丙犯行] 乙丙犯罪行為地-->都在台中 我說這兩件事都跟高雄沒有關係 被檢察官移轉管轄的機會相當大 說服他分開進行 他也都同意了 結果在要遞出書狀(只有甲犯行)的前一天 當事人再次要求書狀把"乙.丙犯行"都放進去 此時我再次重申 (其實已經放棄溝通,因為我覺得他只是故意要省另外兩件律師費) 他要放我們會放 但是如果被移轉管轄 律師費用是一定要再加的 他也同意 現在問題來了 第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就明確表示: "你這乙丙犯行都跟高雄無關 一定要在這裡告嗎? 而且甲犯行該調查的我也查的差不多了" 甚至還詢問被告希望移轉管轄是送到 台中還是桃園? 同時因為雙方表示他們台中/桃園都還有別的民事訴訟在進行 所以我粗估本件(甲乙丙三犯行)被移轉的機會相當大 我想請問的是 被移轉管轄之後的律師費用 假設是要再和當事人多收五萬 當事人如果不願意付這麼多 然後本所又不願意再降價 這樣的僵局大家會怎麼處理? 我覺得我太嫩了..沒有白紙黑字把可能移轉管轄的費用全部先列明 被當事人這樣硬凹..是我自己的疏失 只能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但是被當事人擺一道之後 (因為就算多加五萬律師費,扣除公會入會費後 對本所也並不划算) 我個人覺得雙方的委任關係不要繼續會比較好 所以 假設我退部分律師費用 請其移轉管轄後另求高明 這樣的作法 大家會覺得反而處理得不漂亮嗎? 個人經驗還太嫩 處理本件衍生這些問題 好像很蠢 希望大家鞭小力一點 懇請大家給點意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60.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37487370.A.5A2.html
towar: 我們老所長以前都是連移轉的錢一次算然後一次收 07/21 22:46
towar: 報價的時候就把會移轉的風險加上去了 07/21 22:47
towar: 現在只好錢不來臺中部分就解除委任吧... 07/21 22:50
Afun2009: 老闆怎麼說? 07/22 08:25
alawyer: 加費用,並請熟識有登錄移轉後公會的律師協助。 07/22 10:07
CeciliaS: 老闆說讓我決定(測試中)。大家覺得退費可行嗎?老闆是 07/22 21:22
CeciliaS: 說不能隨便退費,因會讓人誤會我們有疏失!謝謝大家回答 07/22 21:24
CeciliaS: 附註:老闆說不能退費是之前說的,與本件狀況不同 07/22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