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ba (Topaco)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當事人不付錢,律師可否終止委任?
時間Fri Jul 24 07:26:37 2015
按律師法第24條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
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
一位被告在偵查中委託我辯護,
採開庭次數計費,
惟開第一次庭後早已超出約定付款期間,
當事人仍不願付款。
為免將來開第二次庭當事人仍不付款,
造成損失擴大且來不及在10日前終止委任,
此時,請問各位道長:
1.我可否先依律師法第24條之「正當理由」終止委任?
2.如當事人「不同意終止」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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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eepwild: 應該在私契事先約定為宜 07/24 08:42
推 ixixet: 同樓上。沒收到錢就不出門。 07/25 15:55
→ alawyer: 問老闆。 07/25 16:53
→ alawyer: 若自己是老闆,就當作是自己人生的執業經驗。 07/25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