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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律師法第24條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 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 一位被告在偵查中委託我辯護, 採開庭次數計費, 惟開第一次庭後早已超出約定付款期間, 當事人仍不願付款。 為免將來開第二次庭當事人仍不付款, 造成損失擴大且來不及在10日前終止委任, 此時,請問各位道長: 1.我可否先依律師法第24條之「正當理由」終止委任? 2.如當事人「不同意終止」該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45.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37694000.A.B24.html
keepwild: 應該在私契事先約定為宜 07/24 08:42
ixixet: 同樓上。沒收到錢就不出門。 07/25 15:55
alawyer: 問老闆。 07/25 16:53
alawyer: 若自己是老闆,就當作是自己人生的執業經驗。 07/25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