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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道長,小弟承辦一件家事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法院裁定相對人應按月給付 我方之未成年人10,000元至成年時止,如有一期未付,其後之12期視為已經到期,而 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去國稅局查財產,發現相對人名下根本沒有任何財產及所得,因 此想要直接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但小弟想請教的是,是否目前只能先聲請已經視 為到期的12期付養費之債權憑證,而之後尚未到期之期數,是否需每次另外聲請債權 憑證?可否請有經驗之道長不吝告知,小弟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154.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38760256.A.B64.html
ixixet: 有一期未付了嗎?08/05 20:19
回樓上道長,已經一期未付了 ※ 編輯: keepwild (111.184.11.72), 08/05/2015 23:26:21
lselse: 是的!只能就到期的請求,尚未到期的期數待到期後,以本次08/07 21:49
lselse: 核發之債證為執行名義請求,有可能會核發新的債證也可能只08/07 21:49
lselse: 是注記然後把原來的債證還債權人08/07 21:49
感謝IseIse道長不吝告知,小弟感激不盡 ※ 編輯: keepwild (42.70.85.139), 08/10/2015 08:40:02 ※ 編輯: keepwild (42.70.85.139), 08/10/2015 08: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