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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77條-19),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要繳納費用一千元。 但是本人在辦理撤銷過程從沒發生此一費用問題(通常是談好了由債權人主動撤銷), 法院也沒要求繳過。 日前在北院辦理遞狀時,收狀人要求繳費,之後討論後用仍然收狀, 只蓋印未繳裁判費辦理,之後也順利取得撤銷之裁定。 到底究竟要不要繳納費用,產生相當大疑惑,拜託各位專業道長解答,感恩。 -- 有 為:別說那麼多了,你被判死刑了。 包龍星:死刑? 有 為:是啊,他們說你勾引江洋大盜,販賣軍火,推老婆婆下海,還強姦了頭母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148.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40139712.A.E83.html
SYLVESTRAL: 會不會,那是債務人聲請撤銷才要徵收? 08/21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