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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名稱】 博新律師事務所 所長陳筱屏律師、林盛煌律師 【工作型態】 行政助理 【工作內容】 簡易書狀繕打、資料建檔及整理、律師交辦工作事項 法院閱卷及遞狀、行政庶務等 【工作地點】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0號4樓之1 【工作時間】 9:00 AM ~~6:30PM 週休二日 【薪資範圍】 23000元,試用期3個月。 【公司福利】 勞健保、員工聚餐、員工旅遊 【特別條件】 擅長word、excel、ppt等文書處理系統 【聯絡人/連絡方式】 請先寄履歷至[email protected] 賴小姐 連絡電話: (02)2368-1390 【其他備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94.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41681487.A.5F8.html
csiace: 『試用期』的法律依據是? 09/08 21:30
bl74040406: 這間最近好像常常徵人 流動率很大嗎? 09/08 21:47
alawyer: 早就沒試用期了。 09/08 21:52
csiace: 我想的是,如果會接受試用期的助理,究竟是有沒有法律概 09/08 22:00
csiace: 念的助理呢?如果是我,我可能不會聘僱這種助理XD因為我猜 09/08 22:00
csiace: 他可能幫不上忙,還可能會造成工作困擾XD 09/08 22:00
linusdwy: 就“已經沒有試用期”一事冒昧向先進請教依據 09/09 07:12
csiace: 試用期,勞施第6條3項,86年12月已刪除 09/09 08:22
likeselina: 大推樓上道長~ 09/09 08:50
waitingbaby: 現在還是可以有試用期吧?法律又沒有規定不可以有 09/09 08:58
waitingbaby: 契約自由??? 09/09 08:58
deann: 可以有試用期 但是不得以試用期為由排除勞基法的基本權利 09/09 09:04
deann: 試用期仍然照給付約定薪資、試用期結束解雇仍應給付資遣費 09/09 09:05
nengneng: 樓上少講一點,資遣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解雇的要件。 09/09 09:35
KevinMcFail: 勞委會跟法院都認為可有試用期 09/10 10:37
hiphoprabbit: 試用期滿不錄用不必符合法定終止事由或給資遣費吧 09/11 16:15
hiphoprabbit: 至於最低薪資、法定休假、勞健保還是要符合規定 09/11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