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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財政部頒布的律師各項所得認定,該在哪下載 最近有些案件想確認 另外,訴訟/非訟,之後解除委任是否有無與未撤回有不同結果? ====【自己行上網查】===== 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號 (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在 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以下同)四○、○○○元,在縣三五、○○○元。但義 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 收費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 ○元,在縣九、○○○元。 (二)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元,在縣四、○○○元。 (三)登記案件:每件五、○○○元。 (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 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元,在縣一六、 ○○○元。 (五)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四○、○○○元,在縣三 五、○○○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元,在縣一五、○○○元。 (六)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四五、○○ ○元,在縣三五、○○○元。 (七)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後續問題,強制執行案件、假扣押案件,被告方怎麼算? 看起來算是訴訟案件? 若是受當事人委任閱卷(不可能收到四萬元) 而卻因此被課全部審級,似乎不是很划算,收費上挺困擾的 當事人又不自己去閱 而且看起來只有假扣押能說是約定另不收費,強制執行能算「聲請」嗎? PS.有些案件行情沒這麼好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52.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44236227.A.02F.html ※ 編輯: pnLin (61.230.101.31), 10/08/2015 19:53:06
ixixet: 就直接提證明,不然…所以,我才佩服某些道長喜歡低價搶 10/09 17:10
ixixet: 案,到最後都要提證明,不然… 10/09 17:10
amose999: 非受雇的復委任沒解除好像也算一件? 10/09 17:29
glaciereyes: 直接訂額度有無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呢,不過這也是雙面 10/09 23:36
glaciereyes: 刃就是了 10/09 23:36
ptt0219: 不然就依照實際收入及支出去一個個作帳啊! 10/10 11:03
guitarvolley: 所上律師說,課稅基本上都會看案件類型課基本盤 10/10 23:14
alawyer: 若是採核定的,是不看案件類型,而是看案件所在地是縣還 10/11 10:31
alawyer: 是市。 10/11 10:31
alawyer: 複委任通常不會課,若有被核定,可以陳明為複委任而請求 10/11 10:32
alawyer: 剔除。 10/11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