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lster: 記得是一定上訴不可分,但似乎有附隨一體性之爭? 10/25 20:13
推 guitarvolley: 不要寫啊,如果法官沒審酌就可以上訴三審,再賺一 10/25 20:14
→ guitarvolley: 個審級(誤) 10/25 20:14
→ Dorra: 萬一當事人一怒之下不委託了咧?老闆會不會說從薪水扣(誤 10/25 20:59
推 nengneng: 你不覺得你的第三個聲明矛盾嗎? 10/25 21:26
痾 小的駑鈍...可以比較清楚指出嗎?
推 Nipperdey: 第三項聲明不需寫。 10/25 22:22
理由也是跟學姊一樣嗎?
※ 編輯: Dorra (180.217.135.120), 10/25/2015 22:56:02
推 abacada: 我有點想推2F耶........lol 10/25 23:51
→ alawyer: 不用寫。 10/25 23:53
推 nengneng: 你應該先查查法院主文怎麼下,現在法源很方便。 10/26 00:19
主文: 確認民國104年o月o日OOOO股東會議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就這樣啊? 判決書也在手上@@
所以我第三點是如何矛盾了嗎~"~a
推 ChrisBear: 當然不要寫啊 萬一輸了可以挖洞上訴三審賺律師費 10/26 01:27
→ ChrisBear: 現實面部分 高院法官基本上稍微認真就會發現啦 10/26 01:27
推 vnnb: 可是「附隨一體性」新銳學說和實務也有不採的, 10/26 21:22
→ vnnb: 原po的擔心不是全無道理… 10/26 21:23
我就是擔心這個,想說多寫總比沒寫好(?
只是怎麼大家都說叫我挖洞啦orz...當事人敗訴之後天知道他還會不會委任
尤其萬一真是我們自己疏失的話
※ 編輯: Dorra (180.217.154.136), 10/27/2015 00:17:20
推 johochula: 這麼簡單也能討論成這樣 答案:不用寫 10/27 01:00
→ johochula: 你如果害怕 單獨列第三項 二審法官會幫你改 10/27 01:00
→ johochula: 結案 10/27 01:00
推 hugosapphire: 不用寫+1 寫了看起來反而很奇怪 10/27 01:28
推 CrazyMarc: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民事裁判參照 10/27 03:13
推 CrazyMarc: 最高法院 72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10/27 03:16
→ Afun2009: 敗訴還會不會委任,是老闆要擔心的吧 10/27 13:01
→ Dorra: 我知道是老闆要擔心,只是不懂怎麼大家直接想到三審去了XD 10/28 02:09
→ Dorra: 我今天假裝沒事丟給老闆看了,老闆沒說刪除,就當沒我事情:X 10/28 02:10
推 fisher790722: 答辯聲明如果要寫,也應該寫:如法院認為原告先位聲 11/04 12:30
→ fisher790722: 明無理由,請求法院判決如備位聲明。 11/04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