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nn (古美門上身)
看板Lawyer
標題Re: [閒聊] 個資法之濫用
時間Sat Jan 30 08:53:39 2016
: 再打去確認 還被書記官兇回來說:原告就沒準備,我們有什麼辦法!
: 我說:可是你們只印第一頁,這樣只有第一頁根本無法算起訴狀送達阿
: 他說:原告沒有準備繕本,我們就不能幫他多印,這樣子是我們瀆職會被告耶!
: 我說:告?法源依據?
: 他說:如果幫忙把其他部分和後面證物印了,會有個資法問題你懂不懂!?
: 我說:我還真的不懂,這跟個資法有什麼關係?願聞其詳
: 他說:反正你來閱卷就看得到了阿!你不是律師嗎?不方便來你寫個委任其他人來啊
: 我說:我當然知道閱卷看得到,問題是這樣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對當事人有爭議阿,
: 而且我還是無法理解為何印起訴狀後面會有個資法問題?
你應該用民事訴訟法回他 教他一下要怎麼辦理 搞不好那人只是菜比八的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然後你用這條電他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
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
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
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
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
如果你這樣跟書記官講都沒有用,其實你可以寫陳報狀,陳報法官對造書狀並無合法送達
請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裁定原告補正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
補正。
不過他說的沒錯 這不能怪他 原告沒準備繕本 法院的確不能幫原告印
如果書記官用公帑幫原告印繕本,姑且不論違反民事訴訟法之原被告程序利益不說,
這樣書記官等於利用公帑是圖利原告,是違反刑法的XD
但是如果你反應了沒有收到完整的繕本,書記官也表示是因為原告沒製作繕本,
那你可以跟書記官說 如果你這樣硬要算書狀已送達 我反而可以告你瀆職
這樣也許書記官接下來就知道怎麼做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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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ij: 其實我也有看過刑附民起訴狀在刑庭程序,法官幫被告印的 01/30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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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orra: 對阿,我也這樣寫狀,只是單純OX那書記官是在大聲什麼個資法 02/0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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