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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之銘言: 其實高院的認事層面發生違誤:勇夫哪有自首?勇夫向警方申告的是小偷的犯罪, 不是自己的犯罪。勇夫從未認為自己犯罪,堅持不認罪。 難道要從寬認為這也算自首? 比喻:某甲自己製造衝鋒槍一把,但腦袋裡自認自己依照憲法有權擁槍保護自己的家園。 某日,某乙前來搶奪某甲的衝鋒槍不成而逃逸。 某甲理直氣壯打110告知警察:「某乙來搶我的衝鋒槍,請去抓某乙」,因而使警方知悉某 甲擁槍。 請問日後某甲被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時,法官可以說某甲屬於自首,而裁量 略減其刑嗎? 勇夫報案是要警方抓小偷,就好像某甲報案是要警方抓搶匪,兩人哪有想自什麼首? 士林地院沒有判錯,高院是在搞什麼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32.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74246863.A.A70.html
capitalofz: 或可參101年第4次刑庭決 行為人以阻卻違法事由答辯 09/19 14:47
capitalofz: 為其合法施行之訴訟權 不影響自首效力 09/19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