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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junbo (嗯嗯)》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你馬幫幫忙 : : 先把案件的定義搞清楚吧 : : 被告同一 : : 犯罪基礎事實同一 : : 這叫另案? : : 你刑訴老師是誰啊? : 光憑(另案調查中)幾個字你就可以推出被告同一犯罪基礎事實同一? : 也太神了~ : 果然是高手~ : 佩服佩服~ 你不用跳針啦 人家問的明明是 作者 z06bj6 (..) 看板 Lawye 標題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時間 Fri Jan 6 13:46:56 2017 ─────────────────────────────────────── 假設被告甲因新北地院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律師A為辯護人 律師A閱卷後,卷內顯示被告甲有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現由台北地檢偵辦中 若律師A將閱卷資料copy一份給被告甲,被告甲因此知悉自己有另案偵辦中 律師A是否洩密或違反律師倫理? =========================================== 一個是施用毒品 一個販案賣毒品 二個犯罪基礎事實不同一 結果你扯被告同案中監聽譯文紀錄 這是同一碼事嗎? 刑訴概念不好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0.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83959462.A.67C.html
lajunbo: 誰沒搞清楚題目應該滿明顯的~01/09 19:06
不用跳針啦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法條都規範的那麼清楚 不知道你還要扯什麼?
superoho: 大哥 你題目真的看錯了01/09 19:16
superoho: 話說 你覺得「通聯」跟「監聽譯文」是同一種東西?01/09 19:17
superoho: 我更加確定你沒刑事訴訟的實務經驗了01/09 19:18
superoho: 我有說錯嗎???01/09 19:18
不用跳針啦! 人家明明問的就是 施用毒品案被告委任律師閱卷後得知販賣毒品另案調查 你在扯什麼通聯記錄? 這根本就是二馬仔事 還有臉說自己實務經驗豐富 真是野人獻曝啊!
superoho: 連最基礎的案件同一性也搞錯 我的天啊 這串討論還有實01/09 19:20
superoho: 益嗎XD01/09 19:20
superoho: 一句話就好,你有去過偵查庭嗎?去過幾次?01/09 19:21
我1999年就開始跑偵查庭了 閣下當時哪啊! 還扯通聯記錄? 拜託 騙人別人沒寫過擬判嗎? 刑事案件中沒人再用通聯記錄當證據的啦 全部都是監聽譯文好嗎?
superoho: 咦 我好像沒說我的實務經驗豐富阿XD01/09 19:26
superoho: 而且通聯是你自己說的啊 可不是我先提的 呵呵01/09 19:27
你近視很深嗎?
superoho: 原問說通聯 你自己扯監聽譯文的01/09 19:28
superoho: 我只是好奇咩01/09 19:28
superoho: 好奇犯罪囉?01/09 19:28
superoho: 沒人用通聯?01/09 19:29
通聯記錄只有號碼 什麼都不能證明 哪個法院會蠢到拿來當作證據? 你不是專精刑事訴訟嗎? 怎麼會連這點都不知道?
superoho: 我更加確定你不常碰刑事案件了01/09 19:29
superoho: 我可以找到一堆使用通聯紀錄論述的案件出來01/09 19:30
superoho: 但這樣會更加讓你丟臉的說01/09 19:30
你去查啊 我等著看你鬧笑話啊!
superoho: 是嗎?只是號碼?你可以再繼續獻醜沒關係01/09 19:31
superoho: 這樣的程度 說有在碰刑事案件 我都開始懷疑你自介的經01/09 19:32
superoho: 歷了01/09 19:32
樓上該不會連什麼是通聯記錄都不知道吧! https://goo.gl/MPMYAv 所謂「通聯紀錄」,就是打電話的紀錄,會紀錄那一個號碼在什麼時間打給那一個號碼, 是發簡訊還是打電話,打了多久,如果是手機的話,還會有基地台位址的資料,可以得 知打手機的人大概是在什麼地方附近。調閱「通聯記錄」,必須是政府機關向電信業者 依法申請. 根據NCC資料,手機加上市話,以號次統計,其中七成九是警方辦案,二成是 檢調申請,一%是其他機關(環保局或國安局…) 。 調閱「通聯紀錄」,不會知道這個通聯對話的內容,也不會知道簡訊寫的是什麼 。這並不是「監聽」。「監聽」要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由警察機關備妥相 關資料向法院來聲請「監聽票」,經法院核准之後,才能監聽。監聽有一定的期限,時 間到了,如果還要繼續監聽,就要依規定再向法院提出續監的聲請。如果不監聽了,法 院則要依法通知被監聽人說:閣下在什麼時候、什麼電話曾經被監聽多久。 ================================== 光憑通聯紀錄就可以起訴 那也是蠻神的!
superoho: 我查有意義嗎 有人會繼續無視 跳針 01/09 19:33
superoho: 我是覺得不懂沒關係 沒有人是萬能的 但不懂裝懂真的很01/09 19:34
superoho: 丟臉 01/09 19:34
superoho: 有沒有料 這邊一堆專精刑事的道長一看就看的出來01/09 19:35
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常識也要看電視 閣下沒常識又不看電視 居然胡扯光憑通聯紀錄無監聽譯文就可以辦案 真的是很不衛生ㄟ
superoho: 你連用一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關鍵字也懶 就逕憑空想01/09 19:39
superoho: 像實務沒在用通聯?01/09 19:39
superoho: 然後基於此說人家不懂 i 服了u01/09 19:40
閣下不要再鬧笑話好了嗎? 通聯記錄只能衛星定位 知道你撥話給誰 沒有監聽譯文紀錄 要證明什麼? 最多就是不在場證明而已 你會拿這個來說嘴 證明你只個菜鳥罷了
lajunbo: 呃…有人說「光憑通聯紀錄就起訴」嗎?01/09 19:41
所以我說監聽譯文錯了嗎?
superoho: 什麼有對話啦?依據勒01/09 19:48
跳針王! 請去看你查到的判決 哪一個是用通聯紀錄來當作論罪的主要依據啊
lajunbo: 所以又改人題目了齁…01/09 19:50
superoho: 「拿來當作證據」→「光憑通聯起訴」→「論罪主要依據」01/09 19:59
superoho: 你這樣真的不行啦 連自己在說什麼都前後不一01/09 19:59
樓上還在跳針啊! 通聯記錄只有號碼 你要證明什麼? 我說監聽譯文不對嗎? 你在這邊咬文嚼字 雞蛋裡挑骨頭 這就是你的法律專業?
superoho: 我說了阿 檢索系統查一下都懶嗎?01/09 20:03
人家判決都說了是補強證據而已 你看不懂? 拼命跳針?
superoho: 「刑事案件中沒人再用通聯記錄當證據的啦」←這可是你01/09 20:08
superoho: 說的01/09 20:08
是是是 樓上最厲害了 光憑通聯紀錄就可確定犯罪基礎事實 認定非本案而屬另案! 真是太天才了 諾貝爾應該頒做物理獎給你啊! 好表揚你的才華!
superoho: 現在又變成 「人家判決都說了是補強證據而已」?01/09 20:08
superoho: 還好我沒真的查 簡直浪費時間XD01/09 20:09
superoho: 我說的都有憑有據 你自己摸摸lp看看前面你自己打的字01/09 20:10
原來通聯記錄可以確定犯罪基礎事實啊 樓上再掰嗎!
superoho: 「刑事案件中沒人再用通聯記錄當證據的啦 全部都是監聽01/09 20:15
superoho: 譯文好嗎?」←你這篇說的01/09 20:15
superoho: 到底能不能用?你先確定一下01/09 20:15
superoho: 可以用通聯當證據嗎?葛格?01/09 20:16
樓上又跳針囉~ 作者 lajunbo (嗯嗯)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時間 Mon Jan 9 18:53:19 2017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引述《lajunbo (嗯嗯)》之銘言: : : 馬幫幫忙咧 : : 誤會人家的問題 : : 解到別的方向 : : 然後再回頭說人家問錯問題... : 你馬幫幫忙 : 先把案件的定義搞清楚吧 : 被告同一 : 犯罪基礎事實同一 : 這叫另案? : 你刑訴老師是誰啊? 光憑(另案調查中)幾個字你就可以推出被告同一犯罪基礎事實同一? 也太神了~ 果然是高手~ ================================================= 看你努力了這麼久 還沒什麼進展 要不要我單手讓你啊!
superoho: 呵呵01/09 20:29
superoho: 原來曾發表過文章(?)的也不過如此XD01/09 20:31
superoho: 欣榮哥4ni?01/09 20:43
superoho: 為何100年考上律師 1999年就跑偵查庭了?難道...01/09 20:45
樓上的戰力實在太弱了 回個文都要這麼久 氣勢又不如人 還想跟人打筆仗? 真是自不量力啊! 多去政黑板練練再回來吧!
superoho: 欣榮哥,我檢索你名字 刑事只有二件耶?01/09 21:24
superoho: 我沒回文阿 欣榮哥你在幻想?01/09 21:29
我投資學都看完一章了 你才來回文? 還是不要浪費自己的時間好嗎?
lajunbo: 那大概是講我回文慢吧~可是…我很忙吔…不是整天沒事幹01/09 21:37
你這叫忙? 我一天要審十幾份中英文合約都還沒說了 你這樣就叫忙? 代表你戰力太弱囉!
superoho: 喔喔 我想笑笑放鬆心情就會來回一下啊 榮榮管粉多唷01/09 21:38
lajunbo: 而且這算筆戰嗎?連題目都搞不清楚是打自己開心的嗎?01/09 21:39
嘖嘖!開始自我催眠囉! 到底誰搞不清楚題目啊! 人家問的就是另案偵查不公開的問題 你扯本案起訴不起訴 根本就是雞同鴨講嗎!
lajunbo: 哇~您竟然憑個ptt就知道我忙不忙是天眼通還是…01/09 21:42
你被電昏頭了嗎? 不是你自己說自己很忙的嗎? ============================== 二位替身露餡囉! 拜託要幫自己吹捧也不是這樣子啊 麻煩先換一下帳號好嗎?
superoho: 欣榮哥 為什麼你100年才考上律師 88年就跑過偵查庭?用01/09 21:45
superoho: 什麼身份去?01/09 21:45
lajunbo: 可你說:你這叫忙?敢問你知我哪叫不叫忙?01/09 21:46
superoho: 欣榮哥 為什麼你100年才考上律師 88年就跑過偵查庭?用01/09 21:46
superoho: 什麼身份去?01/09 21:46
superoho: 欣榮哥 為什麼你100年才考上律師 88年就跑過偵查庭?用01/09 21:47
superoho: 什麼身份去?01/09 21:47
superoho: 欣榮哥 為什麼你100年才考上律師 88年就跑過偵查庭?用01/09 21:47
superoho: 什麼身份去?01/09 21:47
告訴人不能跑偵查庭喔? 樓上還管真多!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9/2017 21:48:57
louis123321: 好幽默的一天 讓人完全沒有藍色星期一的感覺XD01/09 21:50
superoho: 喔喔 害我嚇一條 我以為...01/09 21:56
q135q135: 「刑事案件中沒人再用通聯記錄當『證據』的啦」01/09 22:10
q135q135: 「通聯記錄只有號碼 什麼都不能證明 哪個法院會蠢到拿來01/09 22:11
q135q135: 當作『證據』」?01/09 22:12
q135q135: 「人家判決都說了是『補強證據』而已」01/09 22:13
又一個跳針王來參戰囉 作者 lajunbo (嗯嗯)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時間 Mon Jan 9 18:53:19 2017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引述《lajunbo (嗯嗯)》之銘言: : : 馬幫幫忙咧 : : 誤會人家的問題 : : 解到別的方向 : : 然後再回頭說人家問錯問題... : 你馬幫幫忙 : 先把案件的定義搞清楚吧 : 被告同一 : 犯罪基礎事實同一 : 這叫另案? : 你刑訴老師是誰啊? 光憑(另案調查中)幾個字你就可以推出被告同一犯罪基礎事實同一? 也太神了~ 果然是高手~
q135q135: 請注意哦 法院只會拿通聯紀錄當「補強證據」 不會拿來01/09 22:14
我說你在板上混了這麼久 還是只會抓語病 不敢針對爭點回答 拚命打汙泥戰 戰力真的很弱ㄟ
q135q135: 當「證據」哦 結論:"補強證據"≠"證據"哦 啾咪~01/09 22:17
看來這版上只會跳真的律師真的很多ㄟ 從另案偵查不公開跳到本案起訴 又從本案起訴跳到通聯記錄 又從通聯紀錄扯到監聽譯文 再又來扯通聯記錄能不能當證據? 你在法庭上都是這樣跳來跳去的嗎? 不敢針對爭點回答嗎? 這樣律師誰敢委任啊?
lajunbo: 別說了~可能有人會開始幫你上證據法則的課還問你老師誰01/09 22:20
證據法則? 噗? 這種程度也敢談證據法則 別耍寶了好嗎?
q135q135: 奇怪 話都你在講的 能不能拿來當證據這種一翻兩瞪眼的01/09 22:22
q135q135: 也可以硬拗 這種死不認錯又愛跳針、打烏賊戰的作法 跟01/09 22:23
q135q135: 我說上法庭的戰力有多強我也是笑笑啦01/09 22:24
不知道是誰再打烏賊戰一直岔開話題的啊?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這種辯論水準還敢笑人? 你的水準還真高啊~ 至於法庭戰力? 之前不就告訴你七連勝了嗎? 你還想嘴啥?
q135q135: 就簡單一個問題:「補強證據」是不是證據的一種??哈~ 01/09 22:25
不用跳針了好嗎?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q135q135: 啊~(伸懶腰 打哈欠)01/09 22:32
別想打烏賊戰啦! 想抓語病轉開話題 沒那麼容易啦
q135q135: 路人:跳針界的霸主是什麼 蘇乞兒:跳針王~01/09 22:33
嘖嘖 多打一還打不贏 真的很弱ㄟ 別再自我催眠了好嗎?
q135q135: 一個簡單的問題也回答不出來哦 啊不是很會講 現在就只01/09 22:35
標題: 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你跳針一百遍也沒有用啦!
q135q135: 能說別人跳針、抓語病 卻無法針對問題回答哦 真有趣01/09 22:36
無限回圈囉! 標題: 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q135q135: 不用心虛啦 你霸主的實力如何 各位道長都看在眼裡 只01/09 22:37
標題: Re: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Loop3
q135q135: 能用"好棒棒"三個字形容 放心 大家不會笑你的 噗~01/09 22:38
笑我? 我無所謂啊? 反正魯蛇再努力個一百年還是魯蛇啊! 就給你自我催眠安慰也算做善事啊! 反你笑了半天還是一樣打不贏我啊! 噗哧~~
q135q135: 唉 真是弱爆了 算了 你自嗨吧 懶得理你了 噗~01/09 22:41
嘖嘖 這麼快就投降了 到底是誰弱啊!
louis123321: 律師版是個滿滿的大平台 一進來都是霸主文><01/09 22:43
superoho: 欣榮哥:力、戰、群、雄01/09 23:06
superoho: 真不知哪來的自信XD01/09 23:06
superoho: 欣榮哥 請你一定要每天發文好嗎?01/09 23:07
superoho: 這樣我每天才能笑笑放鬆心情!01/09 23:07
哪裡哪裡 要論耍寶搞笑 在下哪能跟您比呢? 連刑訴法245條的規定都可當作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論述依據 更別提放著刑訴33條的另案偵查不公開規定於不顧 拼命扯本案已起訴 無偵查不公開之問題 這樣的天才 在下真是望塵莫及啊! 容在下叩首跪拜!獻上三鞠躬之禮啊!
superoho: 欣榮哥太謙虛 對自己有信心點好嗎? 01/09 23:21
superoho: 你的強 大家都看在眼裡 呵呵 01/09 23:22
在閣下的面前怎麼不謙虛呢? 如此高超的創造聯想力 可以將刑訴法規定與罪刑法定主義連結 諾貝爾發明獎非你莫屬了!
q135q135: 哇塞 辯不贏就稱別人是魯蛇哦 閣下的格調真是高啊01/09 23:26
格調? 一個只會拼命跳針轉移話題 不敢針對議題回答的人 還有臉談格調? 會不會太可笑了一點?
superoho: 欣榮哥說別人不敢針對議題回答XDDDDDDDDD01/09 23:56
廠廠~~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superoho: 你一直引33條,不會覺得論述上根本得不出你所謂的結論01/10 00:36
superoho: 嗎XD01/10 00:36
superoho: 不信你自己再推論一下 讓大家觀摩?好嗎?大師?01/10 00:37
superoho: 一直引錯誤的依據來跳針01/10 00:44
推論啥 不叫早告訴你了? 1.依據刑訴33條,縱使起訴後不代表閱卷內毫無限制,如牽涉到另案偵查不公開之情形 法院一樣可以限制閱卷範圍 2.縱使法院在辯護人申請閱卷時未仔細審查,將另案偵查不公開之部分排除,基於律師法 第32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20條之規定,辯護人仍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不得將閱卷之另 案偵查中之資訊透漏予當事人,以免妨礙偵查之進行,周占春洩密案之懲戒委員即已 清楚表示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 不能予以洩漏 3.結論:本案仍有另案偵查不公開問題,此跟本案有沒有起訴無關,律師也不能拿法 院未告知為藉口 你扯了半天就是不敢面對另案偵查不公開問題,只會拿本案偵查終結來說嘴,根本迴避 刑訴法第33條,第258-1條的明文規定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0:56:05
superoho: 這就是法學論叢作者的實力?我不相信01/10 00:46
superoho: 不敢論述嗎?我懂,呵呵XD01/10 00:49
不敢論述? 我已經論述N遍了 都沒看到你正面回答 只敢拿本案偵查終結來說嘴 不敢回答另案偵查不公開之問題
superoho: 33條?你是依照33條的什麼內容,認為可對律師閱卷權作01/10 00:58
superoho: 限制?01/10 00:58
superoho: 這就是籠統敘述的「實力」^^01/10 00:58
superoho: 學者風範勒? 01/10 00:58
還在跳針?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 258-1 條第二項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1:08:58
superoho: 又跳針01/10 20:38
treasurehill: 跳針?在閣下的面前,在下怎敢自稱跳針呢?這跳針01/10 21:21
treasurehill: 王的封號非閣下莫屬啊!01/10 21:21
superoho: 認為律師有33條第二項但書試用的法律天才家XD01/10 22:52
superoho: 說別人跳針 呵呵 01/10 22:52
superoho: 然後說目的啥的 阿第一項的但書勒XDDD01/10 22:53
superoho: 開個新文來說明一下好嗎01/10 22:56
superoho: 是新題目唷 別說我想陷害你01/10 22:57
superoho: 但你應該不會啦 如果是我的話 po說的見解丟臉都來不01/10 22:58
superoho: 及了。怎會想讓大家看01/10 22:58
superoho: 更正(po錯的見解)01/10 22:58
嘖嘖 樓上我早回你囉 請別再跳針了好嗎? 如果你的法律程度就只是按照條文字面意思來解釋 那高中生做的都比你好ㄟ 請別再出來自曝其短好嗎? ===================================== 刑訴258-1就已經針對律師的閱卷做限制 刑訴33 II項也針對被告審判中的閱卷做限制 那33 I項沒有理由不對律師做限制 不要跟我扯交付審判和審判中有啥不同 在法律上 它們都是偵查終結 是本案偵查不公開義務的終結 那既然刑訴258-1已針對律師的閱卷權做限制 那沒有理由33 I項要排除 更別提本來不是偵查不公開拘束對象的被告在審判中的閱卷權都限制了 那沒有理由本來是偵查不公開規範的辯護人不用限制 這顯然違反舉輕以明重原則 這就是法律體系解釋
superoho: 你有看過33條2的修正理由嗎?01/10 23:20
superoho: 沒看過就在講 可是異常丟臉01/10 23:21
superoho: 不過你應該習慣了01/10 23:22
嘖嘖 這麼爛的程度也敢出來跟人家辯? 1.民國 71 年 08 月 04 日 第 33 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如許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對於 卷宗及證物檢閱、抄錄或攝影,則不僅實質上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難免影響偵 查之正常進行,自不應准許。爰修正本條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檢閱卷 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 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辯護人偵查中不得閱卷,必偵查終結後才能閱卷 2.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258-1 條 立法理由 一 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 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 保密之事項時,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以應實務之需 要。 縱使允許律師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 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1+2 縱允許辯護人於審判中閱卷,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 項時,法院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結論:審判中閱卷仍有另案偵查不公開之適用 多學著點吧,肉腳
superoho: 挖勒 我說33條第2項 你到底在說什麼啦XDDD01/10 23:57
superoho: 看來你只說自己的 也沒在看別人問什麼 難怪外號跳針王XD01/10 23:58
樓上不用再耍寶了啊! 光會文抄公是沒有用的啦 有能力就講出個道理來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1/2017 00:13:19
superoho: 一、第一項未修正。01/11 08:55
superoho:   二、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架構下,證據之01/11 08:55
superoho: 提出與交互詰問之進行,均由當事人主導,而依現行本法規01/11 08:55
superoho: 定,被告有辯護人者,得經由其辯護人閱卷,以利防禦權01/11 08:55
superoho: 之行使,被告無辯護人者,既同有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自 01/11 08:55
superoho: 應適當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卷證之權利。惟因被告本01/11 08:56
superoho: 身與審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如逕將全部卷證交由被告01/11 08:56
superoho: 任意翻閱,將有必須特別加強卷證保護作為之勞費,其被告01/11 08:56
superoho: 在押者,且將增加提解在押被告到法院閱卷所生戒護人力01/11 08:56
superoho: 之沈重負擔,為保障無辯護人之被告防禦權,並兼顧司法01/11 08:56
superoho: 資源之有效運用,爰增訂第二項前段,明定無辯護人之被告01/11 08:56
superoho: 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至筆錄以外之文書01/11 08:56
superoho: 等證物,仍應經由法官於審判中依法定調查證據方法,使無01/11 08:56
superoho: 辯護人之被告得知其內容,俾能充分行使其防禦權,併予01/11 08:56
superoho: 敘明。01/11 08:56
superoho:   三、又筆錄之內容如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01/11 08:56
superoho: 案之偵查、或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為免徒01/11 08:56
superoho: 增不必要之閱卷勞費、妨害另案之偵查、或他人之隱私資01/11 08:56
superoho: 料或業務秘密,允宜由法院得就前開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01/11 08:56
superoho: 之限制,爰增訂第二項但書。01/11 08:56
superoho: 有看到第二項但書的立法理由了嗎?根本不是針對律師的閱01/11 08:57
superoho: 卷作限制好嗎?01/11 08:57
superoho: 你引但書來論述律師的閱卷 實在頗呵01/11 08:58
superoho: 然後再說第一百零一次 對你的結論沒意見 但你的理由實在01/11 08:59
superoho: 太瞎了01/11 08:59
superoho: 但我想我po了 你還是只想講你自己的話 跟某些當事人的01/11 09:00
superoho: 風格很像 呵呵 01/11 09:00
superoho: 你繼續留言讓大家笑吧?什麼,你不知大家都在笑你?01/11 09:01
superoho: 喔喔,那你或許可以開個新文討論你好笑的33條,順便自hi01/11 09:02
superoho: gh一下^^01/11 09:02
樓上還在跳針啊! 我不是早說過了,舉輕以明重嗎? 連不是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在審判中閱卷都要受到另案偵查不公開的限制 那原本就是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的辯護人,怎麼又不該受到限制 照您這種說法,那被告只要委任辯護人去閱卷,就可以避開33條二項的限制,豈不荒謬之 至? 到底是該被恥笑,顯而易見吧! 你考上律師那麼多年,還是只會跟高中生一樣,按照條文意思字面解釋,完全不能理解背 後的體系規範,真的是很弱欸!!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09:28:07
lajunbo: 「另案偵查中」這五個字包不包含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中? 01/11 09:35
treasurehill: 樓上要不要看本文標題?有人問本案偵查不公開嗎?人 01/11 09:38
treasurehill: 家問的不是律師閱卷後,知悉卷內(另案偵查)之資 01/11 09:38
treasurehill: 料時,可否告知被告,你到現在還沒搞清楚別人的問題 01/11 09:38
treasurehill: 嗎?01/11 09:38
lajunbo: 「卷內顯示被告甲有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現由台北地檢偵辦中01/11 09:42
lajunbo: 是誰沒看清楚問題,應該滿明顯的~01/11 09:43
treasurehill: 樓上還在跳針?偵查中案件可以公開給非該案之當事人01/11 09:45
treasurehill: 或辯護人知悉嗎?你到底懂不懂啥叫偵查不公開啊?01/11 09:46
treasurehill: 拼命要自曝其短? 01/11 09:46
lajunbo: 那再問週延一點:「另案偵查中」五個字是否包含於01/11 09:46
lajunbo: 「該另案」偵查不公開的範圍中~01/11 09:47
treasurehill: 樓上,我不是早回你了?01/11 09:47
treasurehill: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01/11 09:52
treasurehill: 第8條01/11 09:52
lajunbo: 所以律師如果閲到要幫忙遮住再給當事人?司法有您真好~01/11 09:53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七,八條規定看看吧,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 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洩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 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第 八 條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傳喚、通知、訊問、詢問、通訊監察、拘提、逮捕、羈 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 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 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配偶之隱私與名 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 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09:58:59
treasurehill: 偵查不公開辦法第八條都說了,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 01/11 10:05
treasurehill: 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而揭露01/11 10:05
treasurehill: 則指公開以外,揭示、洩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01/11 10:05
treasurehill: 以見聞、知悉之行為。這不就在規範本案之情形嗎?01/1 10:05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10:06:23
lajunbo: 喔~好喔~01/11 10:10
superoho: 隨便「舉輕以明重」一句話,直接無視立法理由,真有你01/11 10:41
superoho: 的!01/11 10:41
superoho: 還是你其實是立委?XD01/11 10:42
treasurehill: 樓上不用跳針啦,直接回答我的疑問啦,被告可以可01/11 10:47
treasurehill: 透過委任辯護人的方式來迴避33條二項的限制,此時01/11 10:47
treasurehill: 應如何處理?01/11 10:47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10:50:19
lajunbo: 就懲戒律師啊~ 01/11 12:27
treasurehill: 樓上的意思是,辯護人此時仍有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 01/11 13:22
treasurehill: 用囉 01/11 13:22
lajunbo: 不是吔~是律師倫理規範~ 01/11 13:36
treasurehill: 樓上不要睜眼說瞎話好嗎? 01/11 13:52
treasurehill: 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料未予密封交 01/11 13:52
treasurehill: 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01/11 13:52
superoho: 所以跟偵查不公開有什麼關系????????????? 01/11 14:20
superoho: ????? 01/11 14:20
superoho: 所以跟偵查不公開有什麼關系????????????? 01/11 14:20
superoho: ????? 01/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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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oho: 所以跟偵查不公開有什麼關系????????????? 01/11 14:20
superoho: ????? 01/11 14:20
lajunbo: 這兩句是在說偵查不公開?幫幫忙… 01/11 14:20
treasurehill: 那不然樓上說說此時懲戒委員要用什麼理由來懲戒?違 01/11 14:26
treasurehill: 反秘密證人保護法? 01/11 14:26
treasurehill: 這跟刑訴33條二項的另案偵查不公開有啥關係?二位要 01/11 14:28
treasurehill: 繼續跳針下去嗎? 01/11 14:28
superoho: 喔喔 跳針王 01/11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