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peroho: 所以你認為律師有刑訴33條第2項但書的適用?01/10 01:28
有疑問嗎?
推 superoho: 呵呵01/10 01:32
推 superoho: 現在律師真好考 沒讀刑訴也能考到01/10 01:36
樓上在說自己嗎?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檢字第 10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08 日
相關資料: 法條(1)‧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
要 旨: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應否
准許疑義
全文內容:關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
應否准許乙案,核復如左:
按現行法律對於為辯護人或自訴代理人之律師,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
理由,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自應從寬
解釋准許其問卷。惟其請求於卷宗之保存或檢察處之事務有所妨礙者?
外國立法例 (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四十條)
可不予准許。
說到禁止律師閱卷
當我還在最高法院的時候
我所分配到的法官就採取一樣的做法
律師閱卷前先就卷內資料審查
如有另案偵查中或應秘密事項者即以予排除
不給律師閱卷
這就是目前實務的做法
請閣下不用再跳針了好嗎?
噓 superoho: 在說33條耶 你扯到判決確定後的案件幹嘛XD 01/10 01:42
老天 你還在耍寶啊
偵查不公開的區別就只有偵查中和偵查終結的
誰管你是起訴/不起訴/另案簽結還是判決確定啊
你到底懂不懂啥叫偵查不公開啊
拼命要自曝其短?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1:45:56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01/10 01:43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01/10 01:43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01/10 01:43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01/10 01:44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01/10 01:44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01/10 01:44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01/10 01:44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D01/10 01:44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XXDDDDDDDDDDD01/10 01:45
→ superoho: DDD 01/10 01:45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XXDDDDDDDDDDD01/10 01:45
→ superoho: DDD01/10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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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peroho: DDD01/10 01:45
→ superoho: 我們在討論33條吧?你扯到判決確定後幹嘛XXXDDDDDDDDDDD01/10 01:45
→ superoho: DDD01/10 01:45
樓上跳完了沒?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6
檢舉方法(一):找出「偵查終結」的時間點
偵查不公開的保密義務,從發動偵查開始,到偵查終結截止。要檢舉違反偵查不公開,就
要
偵查終結是指檢察官就案件作出:1.起訴、2.不起訴、3.緩起訴、4.行政簽結,並對外公
告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1:47:42
噓 superoho: 你po這的意義在哪XD01/10 10:52
樓上連偵查終結的定義都不知道?拼命跳針判決確定和審判中或者交付審判的不同?
樓上到底有沒有去看33條的理由啊,為什麼要定審判中,不就是因為偵查終結嗎!
民國 71 年 08 月 04 日 第 33 條 立法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如許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對於 卷
宗及證物檢閱、抄錄或攝影,則不僅實質上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難免影響偵 查之
正常進行,自不應准許。爰修正本條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檢閱卷 宗證物
及抄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10/2017 11:24:26
→ alawyer: 潘律師,向您請教您的法官是誰,主要是想請教這位法官, 01/10 13:09
→ alawyer: 是否會問候別人吃奶。法律討論自由,誰跳針都可受公評, 01/10 13:09
→ alawyer: 唯有人身攻擊不可取。身為5年級生的您,卻對於法學討論 01/10 13:09
→ alawyer: 者行人身攻擊,因此有向您跟的法官請教他是否也是如此作 01/10 13:09
→ alawyer: 為而讓您有樣學樣之需要。只是,按照公開資料顯示,您既 01/10 13:09
→ alawyer: 然有登錄台北與苗栗公會,且104年前不得在最高法院執行 01/10 13:09
→ alawyer: 職務,似已離開最高法院而執業中,若此,我更正問題:請 01/10 13:09
→ alawyer: 教您在最高法院期間,所跟的法官的姓名,還請告知,謝謝 01/10 13:09
→ alawyer: 。 01/10 13:09
→ treasurehill: 我沒有義務要回答你,而且這也跟本議題無關,如果你 01/10 13:39
→ treasurehill: 沒有興趣,可以略過,不用找雜七雜八的理由來轉移 01/10 13:39
→ treasurehill: 話題。 01/10 13:39
→ treasurehill: 況且要論人身攻擊,比其s大和a大的發言來,在下還是 01/10 13:48
→ treasurehill: 小巫見大巫叻,你怎麼不去找他們痲煩呢?說半天你就 01/10 13:48
→ treasurehill: 是沒有誠意討論又想找麻煩,才會拿人身攻擊作文章, 01/10 13:48
→ treasurehill: 更別提如果你真想專注本議題,又怎會一直要逼問別人 01/10 13:48
→ treasurehill: 的法官是誰,這跟本議題有啥關係,你的行為根本就是 01/10 13:48
→ treasurehill: 自打嘴巴,矛盾地不得了。 01/10 13:48
→ treasurehill: 還有啊,我在小魚的紫色花園時期說話就已經是這樣了 01/10 13:56
→ treasurehill: ,當時還跟安卓君在台大法律系版大戰三天三夜,也沒 01/10 13:56
→ treasurehill: 聽說過有人拿人身攻擊來說嘴的,你如此大費周章要求 01/10 13:57
→ treasurehill: 別人公開身家證明,也未免太少見多怪了,不曉得安 01/10 13:57
→ treasurehill: 卓君是誰的,可以去問puma!! 01/10 13:57
噓 superoho: 我哪裡人身攻擊? 01/10 20:37
推 superoho: 有的話麻煩依法處理 我po文一向以理性著稱好嗎 01/10 20:43
→ superoho: 酸不等於人身攻擊好嗎 01/10 20:44
→ superoho: 而且酸你剛好 01/10 20:44
→ treasurehill: 酸我?樓上還未夠班呢? 01/10 21:18
推 superoho: 呵呵 你請版主開放投票麻 01/10 21:27
嘖嘖
你努力了那半天
都還辯不過別人
現在還想靠投票來挽回顏面?
閣下還真是讓人心酸啊!
→ alawyer: 沒關係,要問到也不難,想來潘律師在最高法院應該也是響 01/10 21:34
→ alawyer: 噹噹。這圈子很小,您加油吧。另外,我在指導律師時,您 01/10 21:34
→ alawyer: 那篇著作還沒投稿吧;那篇著作水準很好,不過與刑事程度 01/10 21:34
→ alawyer: 無關。有無 臺端關於刑事方面的著作,讓敝人拜讀一下? 01/10 21:34
原來是這樣子啊!那請問A大,我1998年就在月旦法學發表文章了
請問你那時考上律師了沒啊?
→ louis123321: 我問過也 在最高院工作過的老師不認識霸主 01/10 21:40
→ louis123321: 所以應該也沒這麼好問 畢竟助理也很多的說~ 01/10 21:40
如果沒記錯的話
最高法院刑事庭有10庭
每庭有五位法官
共50位,這還不包括退休或自高院暫時輪調之法官
A大可以慢慢問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22:16:26
推 superoho: 我知道你很 厲害 ! 01/10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