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bit1989: 看不出來指鹿為馬的點 是我理解有誤嗎? 05/03 19:07
→ forbit1989: 主張變態事實的要負舉證責任,B有試著證明嗎? 05/03 19:08
推 ppingin: 此問題最高法院有兩派,找一下法源吧。 05/03 19:08
推 jason7223: 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倘事實之認定與卷內資料不符時, 05/03 19:49
→ jason7223: 即屬違背證據法則。97年台上字第2307號。 05/03 19:49
→ mattaus: G2認定事實已有附他的理由,怎麼會理由不備 05/03 20:45
→ mattaus: 不建議使用當然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 05/03 20:48
推 aij: 理由不備有各種可能,例如論述上有疏漏等等 05/03 23:30
推 ChrisBear: 上訴三審就是博杯 05/04 00:58
推 yoNELLY84: 就算認定事實有誤也不能當然認定此部分理由不備吧 05/04 12:15
→ Augusta: 引號裡是A履行輔助人的證詞,亦即第三人的證詞已證實本件 05/04 15:47
→ Augusta: 交易不同於商業習慣,另有變態的特約...... 05/04 15:47
推 cyora: 同上j道長,如決定上訴理由中一定會寫判決理由認定與證人證 05/04 17:16
→ cyora: 詞顯然不符,採證違背證據法則(或論理法則) 05/04 17:16
→ kaky: 履行輔助人的證詞法院有採還是被駁? 05/04 19:26
推 yoyolover: 道長的案件是高院105上1256嗎? 05/04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