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感謝nnews道長提醒,再更新如下: 1.經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跨區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時, 無需加入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法院公會。 (法務部105年3月24日法檢字第10504501250號; https://goo.gl/uSJpwZ ) ---- 更新 跟朋友討論後,有漏掉幾種情形,一併更新如下: 1.偵查案件移轉至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加入該地公會。 (法務部99年06月02日法檢決字第0990803928號; https://goo.gl/mHtKjP ) 2.上訴後移審前聲請閱卷,加入上訴審法院管轄區內公會即可。 (法務部104年05月19日法檢字第10404517440號; https://goo.gl/NsR1dW ) 3.澎湖地方法院應加入臺南或高雄公會。 (法務部93年04月15日法檢字第0930009884號; https://goo.gl/iPQZYZ ) 4.金門地方法院應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 (法務部91年04月02日法檢決字第0910005349號函(二); https://goo.gl/LJcKUn ) 個人經驗是加入任一公會即可在金門地院執業。 5.以執行職務法院之案件管轄範圍定其執行職務所在地, 如該管法院所管案件,其訴訟轄區及於全國,則律師僅 須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法院執行職務。 (法務部98年04月13日法檢字第0980801383號; https://goo.gl/VQZMwP ) 6.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嗣後被移監,無需加入監獄所在地公會。 (法務部104年6月18日法檢字第10404517550號; https://goo.gl/za7mDx ) 7.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非常上訴,加入任一公會皆可。 (法務部105年08月29日法檢字第10500626520號; https://goo.gl/AK7GsU ) ---- 看到版上最近在討論何種情況應加入當地公會的問題, 剛好之前有碰到類似問題,所以蒐集了一些實務見解。 提供給各位作參考: 一、應加入當地公會 1.經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 (法務部103年3月4日法檢字第10304510350號函; https://goo.gl/PFtqRs )。 2.擔任法律顧問出席調解、訴願、勞資、消保等會議 (法務部103年12月10日法檢字第10304553100號函; https://goo.gl/enMc7Q )。 3.擔任仲裁代理人 (法務部99年11月3日法檢字第0999046954函; https://goo.gl/A7K5VM )。 4.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履約爭議,在該地方設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時,作為一方之 代理人 (法務部105年5月2日法檢字第10504512670號函; https://goo.gl/ayvDoZ )。 5.經法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應加入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公會。如執行業務超出法院 管轄範圍,不需加入超出範圍之公會。 (法務部105年3月29日法檢字第10500532840號函; https://goo.gl/i7XNWv ) 二、無需加入當地公會 1.至監獄接見被告:不需加入監獄所在地公會。 (法務部104年6月5日法檢字第10404517510號函; https://goo.gl/tnRt1i ) 2.代當事人發送律師函:不需加入送達地之公會。 (法務部97年6月2日法檢字第0970017271號函; https://goo.gl/6My2oa ) 3.擔任講師及離婚證人:不需加入演講地及作證地之公會。 (法務部105年5月19日法檢字第10500563980號函; https://goo.gl/6fJ8bf ) 4.律師本人為當事人:不需加入該地法院公會。 (法務部104年6月15日法檢字第10404517530號函; https://goo.gl/wAqXyR ) ---- 如果有誤讀或其他需補充的地方,煩請不吝告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98.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00346389.A.8FA.html
Homeyu: 推熱心整理~ 07/18 11:06
soqqcat: 推! 07/18 11:19
keepwild: 感謝整理,推 07/18 11:21
MadStanley: 感謝整理 07/18 12:15
nel624: 感謝整理 07/18 12:24
whitezealman: 推 07/18 12:43
sayido: 推!! 07/18 12:47
StarCatcher: 07/18 12:50
LMessi: 推 07/18 13:07
lighdawo: 感謝整理!推 07/18 13:11
lusifa2007: 推 07/18 13:50
bookly: 感謝 07/18 15:13
ROCKMANX6: 實用推。 07/18 15:35
jzn: 推 07/18 16:11
jiuru: 感恩 07/18 16:18
jingchen66: 推! 07/18 17:13
tch0818: 感謝整理~~ 07/18 17:30
hwp1006: 推 07/18 17:57
cds730628: 實用 07/18 19:08
diggi: 推 07/18 20:08
viola716: 推 07/18 20:16
barbaric7964: 推 07/18 20:46
linusdwy: 推,感謝整理 07/18 22:24
Lipius: 帥,推~ 07/18 22:26
icedcity: push 07/18 22:35
sheep111: 感謝~ 07/18 22:59
ch0325: 實用推!感謝熱心整理 07/18 23:02
ArvanSdark: 感謝整理~ 推 07/18 23:13
vampirex: 好文給推 07/18 23:46
DizzyDays: 幫推 07/19 00:16
thirdlittle: 太感謝了 07/19 00:19
itski: 推 07/19 00:28
hoyayato: 推!! 07/19 08:27
※ 編輯: skyrick (111.243.99.175), 07/19/2017 10:12:21
xxvi: 謝謝整理!:) 07/19 10:14
Luftwaffe: 感謝整理<(_ _)> 07/19 11:52
nnews: 感謝整理!遺產管理人部分,法務部還有另一個函釋 07/19 17:10
nnews: 法檢字第10504501250號,是關於遺管人跨區執行職務的部分 07/19 17:15
※ 編輯: skyrick (111.243.99.175), 07/19/2017 17:41:12
mickchao: 萬分感謝 07/19 18:02
Ulster: 實用推 07/19 18:05
pttinNIGHT: 推 07/19 18:42
capitalofz: 推 07/19 19:47
AD1986: 用心整理推 07/19 21:04
Afun2009: 不推不行 07/19 23:02
pam06222002: 推 07/19 23:19
PietroConti: 推 07/20 02:29
cynthia1123: 推!!謝謝 07/20 09:20
skyandrain: 推! 07/20 12:53
siriuswinds: 推 07/21 14:11
miraculouss: 感謝! 07/21 17:33
shinny912: 推推! 07/21 18:20
wertabcmk: 實用給推! 07/22 15:39
lovelyshu: 實用不是應該M起來置底嗎~ 07/22 21:33
johnny0399: 感謝實用推!! 07/23 01:14
gadoma: 推! 07/27 10:51
che80158kk: 推!!! 08/01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