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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看到想要特別劃底線的段落(可能有一些些重疊) 也分享給各位道長們參酌: 1.第 3條把學者專家可檢覈為律師的條款拿掉; 2.第 4條律訓全權交由全聯會自行辦理,不再透過法務部; 3.第11條除地方律師公會外,必須申請入全聯會才能執業; (換句話說這條如果通過,只加入台北律師公會的道長們恐怕必須另行申請入全聯會) 4.第20條律師在職進修時數過低會被停職; 5.第33條律師庭內言論免責權; 6.第35條律師參與法扶及公益活動的最低時數等標準由法務部徵詢全聯會後訂定; 7.第40條律師擔任民代應停止律師職務; 8.第50條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並變更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引述《cyora (小鳴)》之銘言: : 沒想到全聯會預告修正章程沒幾天,法務部的律師法修正草案就出來了。 : 一樣放在google drive上供大家參考:https://goo.gl/Ndd6VG : 有意見的道長也請踴躍跟法務部反應~~ : 補充個人看法: : 1、看到第6條律師證書仍由法務部發給就Orz : 2、第5條似乎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跟律師資格綁在一起,尤其是第5款休職、 : 停職未屆滿不發給證書,有點奇怪,要人喝西北風嗎? : 3、第7條,犯特定罪(1年以上)就得停止審查證書申請,不會太侵害職業自由? : 4、第3章規定個別律師應同時加入全聯會跟地方公會,並採主兼區制。 : 5、第22條規定不在職進修者,會命停止執行職務! : 6、第24條把in house明文為機構律師(啥?) : 7、第30條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委任契約(喪失信任算不算?要 : 向法院、地檢署陳明嗎?) : 8、第6章仍然沒有開放法人事務所 : 其他就請大家討論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59.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17713046.A.B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