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akijudelo: 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法官助理、教授、講師、 08/06 15:43
→ zakijudelo: 機關法務 可免實習這條 還沒有要修? 08/06 15:44
→ Afun2009: 乾脆曾任法律系學生就可以免實習吧 08/06 22:44
推 zakijudelo: 求學經驗跟工作經驗有一樣?如果你要說各行各業專精 08/07 08:36
→ zakijudelo: 的部分不同,當過法務也不一定會寫書狀,那現行法規 08/07 08:36
→ zakijudelo: 定的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就一定會? 08/07 08:36
→ tamakochan: 不一定啊 所以改成這些人都要實習的話 絕對贊成啊 08/07 11:09
→ tamakochan: 老實說檢座公辯要找實習的話 律所是搶著要吧 跟一般 08/07 11:10
→ tamakochan: 小咖找不到實習的情況天差地遠 08/07 11:11
推 capitalofz: 第18條第2項這樣增修射程太大了 08/07 17:47
推 capitalofz: 「法律事務」這個要件需要定義一下 08/07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