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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略查詢了下法務部的函釋, 沒看到相關函釋,但以下函釋要旨似乎可以參酌: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45306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律師法 第 37-1 條(99.01.27)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93.12.29) 要  旨: 程序監理人與律師同為維護一造當事人權益角色,故離職法官助理應有律 師法第 37-1 等規定適用不得以律師身分擔任;調解委員以中立立場處理 調解事件與律師受一造委任不同,毋需受前述律師法規定限制 似乎是認為調解委員,和律師受一造委任執業有別,故法官助理無須受迴避限制, 但是否可以解釋為「擔任調解委員」不算「執行律師職務」仍有疑義, 因此最好還是發個函請教一下法務部的意見比較安全。 ※ 引述《cyora (╭▓╮╰▓╯╭▓╮)》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這2天遇到一問題:某法院詢問同事有無意願到該法院擔任調解委員,基於 : 律師的公益責任等等,是有些意願。但他在該地法院並沒有登錄,不確定 : 這樣算不算執行業務,如果需要登錄的話,因為要登錄費,就得考量進去。 : 上網查了下好像也沒有看到相關函釋,所以發文請教各位先進有無類似 : 經驗或相關函釋可以提供分享的?在此先感謝大家的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61.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41147707.A.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