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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個問題,請問各位先進。 若某案件在第二次開庭時原告未到場, 被告聲請一造辯論獲准,法官並定宣判期日。 之後在宣判前,原告具狀請求撤回起訴, 惟因原告在第一次開庭有做部分自認之表示, 被告因此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撤回起訴。 在這樣狀況下, 我們也收到了法院下次的開庭通知, 也就是代表法院接下來就是會再開辯論, 而無法照之前的一造辯論判決聲請而宣判嗎? 原告也因此可以再行提出之前未主張過的事實及證據嗎?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樣狀況, 稍微查了一下不太確定相關規定, 故來版上詢問, 非常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25.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55480562.A.C80.html
Afun2009: 有收到開庭通知?有無附再開辯論的裁定呢? 04/17 14:29
tamakochan: 直接收到開庭通知,沒有收到再開辯論之裁定 04/17 17:16
mattaus: 再開正常,一審草草結束,上訴二審判決被廢棄會比較好嗎 04/17 17:44
tamakochan: 只是想了解正確程序如何進行較妥當 04/23 23:24
tamakochan: 沒有再開辯論的裁定,進行程序是合法的嗎~ 04/23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