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ho776: 剛搜尋到一個法務部意見,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22 10/01 16:33
→ who776: 3 號,該法律問題所述前提事實與道長所書相同,但僅是在 10/01 16:33
→ who776: 說結案書類可否掛原來律師結論還是採否定說,認與未受委 10/01 16:33
→ who776: 任之情形無異,結案書類不應列為選任辯護人,亦無需並將 10/01 16:33
→ who776: 書類送達。若依上開見解,開庭應該是更不允許,請參考~ 10/01 16:33
→ Afun2009: 補辦登錄就好,沒事的 10/01 17:24
推 aij: 移轉後不要出狀、開庭之類的應該還好 10/01 17:25
推 abacada: 我同樓上見解 10/01 22:09
→ abacada: 因為沒有證據顯示還有繼續執行業務 10/01 22:09
→ forbit1989: 以下為個人經驗,我擔任某間公司的法律顧問,因為一 10/02 00:13
→ forbit1989: 些侵權案件的問題,公司告了一大票的人,結果就是北 10/02 00:13
→ forbit1989: 檢收案後直接分出去給各地方檢察署,接著就遇到原Po 10/02 00:14
→ forbit1989: 的狀況了;我的作法是沒有登錄的話,不出庭就好(我 10/02 00:14
→ forbit1989: 自己還會再具狀解委),未來如果有出狀必要時通通不要 10/02 00:14
→ forbit1989: 具名就沒事了。 10/02 00:14
推 tp6m4g0: 借我問一下,後續要怎麼跟當事人說明? 10/02 10:00
→ abacada: 具狀解委問題在有時當知道案號時已經是收到起訴/處分書了 10/03 01:15
→ abacada: 直接分出去給各地檢署的案件不一定會再開庭 尤其是告代 10/03 01:16
推 ChrisBear: 你可以桃園趴給我做啊 哈哈 認真回 你要解委 10/03 03:15
→ ChrisBear: 如果去開庭會被懲戒 10/03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