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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779號   被   告 張○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安自民國 107年 1月 7日起登錄台中律師公會為執業 律師,惟因曾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法官助理一職,依律 師法第37條之 1規定自 106年 7月17日起至 109年 7月16 日止不得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執行律師業務。張○安竟基 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務機 關電腦設備之犯意,於 107年 3月26日下午 5時19分許, 駕駛鐵灰色豐田汽車進入位於南投縣○○鄉○○路 00000 號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院區內,其間先在南投 簡易庭一樓單一窗口民眾座位等處發送律師名片及聊天, 等待在單一窗口工作之法官助理陳○○於同日17時30分許 將其工作之 2台公務電腦關機且離開座位後,不理會仍在 單一窗口工作之社工人員莊○○以內容為「你已非本院員 工,不得開啟電腦」等語之口頭制止,猶於同日17時58分 34秒擅按陳○○訴訟輔導業務所用之公務電腦(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財產編號110-3000000-0000-0000513號)開機鍵, 開啟電腦後,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同意,無故輸入螢幕 上黏貼之便條紙上所載密碼「00000000」之密碼後,進入 該公務電腦查詢資料。過程中經莊○○多次制止,張○安 仍不立即停止其違法動作,至同日18時 4分33秒因莊○○ 態度堅決,張○安始關機,共計進入該公務電腦查詢資料 時間為 5分59秒。惟張○安並未立即離開南投簡易庭,反 屢屢向法警陳○○要求讓其開啟公務電腦列印資料,遭陳 ○○嚴正拒絕始於同日18時56分36秒駕車離去。翌日陳○ ○向莊○○詢問張○安是否有開啟公務電腦,經莊○○確 認及資訊室查詢該公務電腦紀錄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號│ │ │ ├─┼────────────┼────────────┤ │一│被告張○安於本署偵查中之│坦承未經同意擅自開啟上述│ │ │自白 │公務電腦並輸入密碼進入法│ │ │ │院審判程式查詢資料之犯罪│ │ │ │事實,惟先辯稱:「我是想│ │ │ │瞭解南投地院提供之資料」│ │ │ │等語,後改辯稱:「我使用│ │ │ │該電腦是在找事務所工作,│ │ │ │情急下想知道網路上目前職│ │ │ │缺」等語。 │ ├─┼────────────┼────────────┤ │二│證人陳○○、莊○○、陳○│全部犯罪事實。 │ │ │○之證述 │ │ ├─┼────────────┼────────────┤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年 4│全部犯罪事實。 │ │ │月13日投院祥政字第000000│ │ │ │0000號函、法務部律師管理│ │ │ │系統張○安律師資料、張○│ │ │ │安律師名片、張○安律師 │ │ │ │ 107年 3月26日進入南投簡│ │ │ │易庭監視畫面時間記錄表、│ │ │ │現場照片、該公務電腦操作│ │ │ │畫面、該公務電腦使用紀錄│ │ │ │等 │ │ └─┴────────────┴────────────┘ 二、核被告張○安所為,係犯刑法第 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罪嫌。又被告係對於公務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電腦犯刑 法第 358條之罪,請依同法第 361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元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後來改用簡易判決處刑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還被律懲會記警告。 個人認為案情滿匪夷所思的,為什麼這麼執著,在他人不斷勸阻之下,還堅持 一定要用法院公務電腦查資料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35.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73833139.A.F51.html
louis123321: 記警告可以幹嘛?XDDD 11/15 23:56
lawrence7373: 密碼寫在螢幕的便條紙上是什麼陋習 11/16 00:14
muggyman: 髒掉的臥虎藏龍導演…… 11/16 04:40
soqqcat: 這應該不適合執行職務了吧! 11/16 08:16
girlonfire: 傻眼...... 11/16 08:34
doublecross: 找職缺,但先發名片! 11/16 09:13
keepwild: 沒有手機可以上網查??黑人問號 11/16 09:47
ZGMFXfreedom: 找職權這個理由很值得幫他推一下XD 11/16 11:06
s213092921: 這件事我大概知道 11/16 11:12
s213092921: 你真的以為是要查資料嗎?嘻嘻 11/16 11:16
s213092921: 被告107年1月底已經自開事務所,4月案發時為何還要用 11/16 11:17
s213092921: 公務電腦找工作呢? 11/16 11:17
s213092921: 有機會可以去Lawsnote找找他的判決,很好笑 11/16 11:19
blackwoods: 但是即便用內網 他到底想要找什麼… 11/16 11:21
s213092921: 如果你手上有許多法院的案卷資料可以做什麼? 11/16 11:23
lokazdszone: 有掛有推 11/16 13:04
piaoxue323: 密碼貼在螢幕是為了請假時讓代理人進入審判系統製作 11/16 13:44
piaoxue323: 公文 11/16 13:44
emma18: 我比較想知道原po跟張先生之間有什麼過節哈哈 11/16 13:47
tenbear: 我跟別的律師不一樣 11/16 15:51
girlonfire: 我還真不知道受傷有法院案卷資料可以做什麼? 11/16 16:02
girlonfire: 手上 11/16 16:02
s213092921: 我個人就會拿來招攬業務啦,卷宗秀出來唬唬當事人以為 11/16 16:09
s213092921: 我辦過很多案子嘻嘻 11/16 16:10
tenbear: 九樓有內幕? 11/16 16:51
s213092921: 嘻嘻,認識某人N年了,很多料可以爆 11/16 17:32
assidiot: 求八卦 11/16 18:55
s213092921: 法國傭兵、電子卷宗,哇蚵屌啊,純理髮,借殼上市 11/16 20:14
snoopy63: 我也不知道手上有法院卷宗資料可以拿來做啥...律師招攬 11/16 20:22
snoopy63: 業務需要出示其他案件資料給當事人看?我真的很難理解.. 11/16 20:22
snoopy63: . 11/16 20:22
g29186280: 法國傭兵是三小XDDD 11/16 20:42
sjbb21: 都牽賓士了 11/16 22:38
s213092921: 2009年的C300很厲害嗎? 11/16 22:39
assidiot: 哇 好像很賺欸開c300 11/16 22:44
a13579378: 推s21大研究社社長 11/16 22:52
s213092921: 樓上國考東巴 11/16 23:07
s213092921: 法國傭兵是很有趣的一個詐騙故事 11/16 23:09
volkov: 2009 c300 能賣30萬嗎 11/17 00:59
s213092921: 大概60幾萬吧,各位大律師都買得起 11/17 01:10
lokazdszone: 蚵屌XDD 11/17 02:21
lokazdszone: 求法國傭兵掛啦(敲碗 11/17 02:21
zack7322002: 大家都對他很熟耶XD 11/17 02:24
※ 編輯: ROCKMANX6 (61.227.35.27 臺灣), 11/17/2019 08:40:43
s213092921: 某個車禍案件,法官要原告律師表示意見。大律師說被告 11/17 11:50
s213092921: 犯後態度惡劣,因為上次開庭被告表示保險公司任意責任 11/17 11:50
s213092921: 險最高賠1000萬,後來律師反問被告,為什麼保險公司只 11/17 11:50
s213092921: 願意再賠200? 11/17 11:50
s213092921: 被告說保險公司審核告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認為賠200即 11/17 11:50
s213092921: 可,所以原告律師主張:被告違反承諾,上次開庭騙他, 11/17 11:50
s213092921: 犯後態度惡劣。 11/17 11:50
s213092921: 一言以蔽之,大律師主張:保險公司審核告訴人的家庭經 11/17 11:51
s213092921: 濟狀況認為賠200萬即可=被告犯後態度惡劣 11/17 11:51
s213092921: 聽說法官聽到這個驚世見解都在笑,然後說這是被告與保 11/17 11:52
s213092921: 險公司的內部問題 11/17 11:52
a13579378: S21大magic團長我待你不薄吧! 11/17 11:52
tenbear: 北地107年度訴字第2743號解除加盟契約請求精神賠償 11/17 12:35
tenbear: 就算是當事人要律師這樣主張,還是很奇怪。其中有什麼隱 11/17 12:37
tenbear: 情嗎? 11/17 12:37
s213092921: 時尚美人公司故意違反依法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和給予契約 11/17 13:17
s213092921: 審閱期間之重要義務行為,致原告A在網路上受有名譽及 11/17 13:17
s213092921: 信用之損害,而有焦慮、失眠、思覺失調狀態,就醫並長 11/17 13:17
s213092921: 期服用藥物治療,另造成原告B長期以來因時尚美人公司 11/17 13:17
s213092921: 之員工密集催款,致焦慮、失眠狀態而就醫。爰依民法第 11/17 13:17
s213092921: 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 11/17 13:17
s213092921: 告應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11/17 13:17
s213092921: 師爺,你給翻譯翻譯 11/17 13:17
s213092921: 大律師這傑出的一手著實讓被告律師措手不及,完全無法 11/17 13:19
s213092921: 招架 11/17 13:19
jenoren: 本件被告曾任法官助理,應知悉法官助理所使用之查詢資料 11/17 16:18
jenoren: 系統與法官有同一權限,又可連結至檢察署的資料庫。 11/17 16:18
jenoren: 入侵法官助理的電腦,能得到比對造更多的資料。個人淺見 11/17 16:18
jenoren: 以為應該不是僅具招攬業務意圖這麼簡單,只是從來被告主 11/17 16:18
jenoren: 觀意思為何,除了國考題目外,一直都是現實中難以獲知的 11/17 16:18
jenoren: 部分。 11/17 16:18
a819200: 痾大學時期就很有名的學長 11/17 19:43
ukwjason: 曾經聽大學跟此位張律師同校的朋友說,放榜得知自己考 11/17 21:50
ukwjason: 上時,跑到系所逐間教室大喊自己考上了… 11/17 21:50
lokazdszone: 原來這就是蚵屌啊XDD 11/17 22:14
s1001234: 嗯……蚵屌啊學長…… 11/17 22:31
xhouston: 挖,原來這樣警告就好喔 11/17 22:3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77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安犯無故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張○安犯意之記 載應更正為「張○安竟基於妨害公務機關電腦使用而無故輸 入他人帳號密碼之犯意」;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安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張○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第361 條之無故入 侵公務機關電腦罪,並應依同法第361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輸入密碼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所為實屬可議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以及 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58 條、第361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107年度律懲字第35號 被付懲戒人 張○安 (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移 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張○安應予警告。   事 實 一、移送懲戒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張○安律師於民國 107年 3月26日下午 5時許, 因故意犯刑法第 358條、第 361條無故侵入公務機關電腦罪,經台灣南投地方 法院於 107年 8月27日,以 107年度審易字第 371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 二、案經南投地檢署以被付懲戒人違反律師法第39條第 2款、第40條第 1項之規定, 移付懲戒。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就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不爭執,惟因當 日係前往訪舊,又因被付懲戒人過去曾任南投地院法官助理,遂一時糊塗、腦 袋突然打結及思慮不周,按以前任職的習慣登入使用電腦,犯下大錯。被付懲 戒人自承為初犯,於審理程序中均一直對當日行為深感後悔,發誓日後決不再 犯相同錯誤,一審判決後也未再上訴,立即繳納新台幣 9萬 2千元易科罰金完 畢,並基於贖罪之心態全力投入里民服務回饋鄉親,請求給予反省之機會云云。 二、經查: (一) 按「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 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律師法第39條第 2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被付懲戒人因故意犯刑法第 358條、第 361條無故侵入公務機關電 腦罪,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年度審易字第 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 確定在案,足堪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前揭應付懲戒之情事。 (三) 惟念在被付懲戒人為初犯,已於審判中坦承全部犯行,且迅速繳納易科罰金 完畢,犯後態度甚佳,並衡酌其犯後為彌補過錯,全力投入公益活動之情形, 足認被付懲戒人尚知反省,顯有悔意,爰依律師法第39條第 2款、第44條第 1款之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8年 3月29日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曾文杞 委員 林志忠 委員 邱忠義 委員 鄭仁壽 委員 陳容正 委員 黃見志 委員 周盈文 委員 何明楨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收受送達20日內向本會提出請求覆審理由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家賢 中華民國 108年 4月12日 ※ 編輯: ROCKMANX6 (61.227.35.27 臺灣), 11/17/2019 23:01:09
strive19: 290F......,是本尊嗎?XDhttps://i.imgur.com/Up6oKM 11/18 02:12
strive19: I.jpg 11/18 02:12
strive19: 八卦版-[問卦] 遇過野生最大咖的名人篇,第290樓 11/18 02:17
lokazdszone: 樓上那篇怎麼找不到QQ 11/18 09:22
s213092921: 舊文,要去咕狗找網頁版 11/18 11:38
s213092921: 這案件後來被南投地院做成資安教材案例供後進學習,偉 11/18 11:57
s213092921: 哉○安 11/18 11:57
lokazdszone: 成名了蚵屌了 11/18 12:56
ChrisBear: 案件主張本來就有當事人期待 沒什麼好嘴 11/18 15:55
ChrisBear: 評論應該就事論事 講幹話的主張哪個律師沒做過 11/18 15:55
a13579378: 噓樓上覺得律師講幹話合情合理 笑死 11/18 16:09
capitalofz: 受僱律師不就是老闆請來代替他講幹話的嗎 11/18 16:40
lokazdszone: 不曉得欸可能當律師時間沒那麼長沒講過幹話也不打算 11/18 17:26
lokazdszone: 講專業原來不是被別人搞廉價的啊 11/18 17:26
aij: 猜想通常賺得比較多啦.. 11/19 08:59
a031405: XDD 11/19 23:37
g29186280: 一時糊塗腦袋突然打結思慮不周犯下大錯,回饋鄉親,這 11/21 02:31
g29186280: 些新詞真是學到了呢 11/21 02:31
g29186280: 是說還沒輪到法國傭兵嗎,好期待捏 11/21 02:32
s213092921: 法國傭兵在大陸玩啦,應該不會回台灣了嘻嘻 11/21 13:01
tenbear: 借殼上市? 11/22 22:16
s213092921: 某大律師就只是事務所門面而已,真正和客戶討論案情的 11/23 12:14
s213092921: 都是地下所長唷嘻嘻 11/23 12:14
lokazdszone: s大好多卦 11/24 10:22
volkov: 地下所長應該掃蕩關進牢裡 11/27 11:19
lusifa2007: XD智障嗎? 11/30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