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onyscat: 推 11/28 13:27
※ 編輯: env (118.160.134.236 臺灣), 11/28/2019 17:01:44
※ 編輯: env (118.160.134.236 臺灣), 11/28/2019 17:02:58
推 chihchien: 這個系統有風險,要三思 11/29 00:24
→ env: 請問風險是指? 11/29 01:20
推 cheklapkok: 想知道風險+1 11/29 11:46
推 judy81403: 想知道風險+1 11/29 12:14
我們在創網站的時候其實就有評估過相關風險
主要在於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
這部分全聯會於108年2月15日發的(108)律聯字第108030號函
開頭就說明平台若未向使用者及律師收取費用
參與的律師並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虞
而平台業者並非律師,也不會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問題
又該說明二、(一)、(3)是指平台有提供媒合服務的情形
萬狀通並未提供任何媒合服務
僅單純提供律師聯絡資訊在上面
所以我們內部評估的結果是認為
單純刊載律師聯絡資訊也不提供媒合服務
並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虞
※ 編輯: env (111.251.137.211 臺灣), 11/29/2019 13:04:23
→ env: 另外大家如果有興趣也可以去搜尋一下法易通的案件結果 11/29 13:19
→ env: 全聯會的論點都是在個案抽成的部分,但萬狀通沒有媒合服務 11/29 13:24
→ env: 自然不會有個案抽成的問題 11/29 13:24
→ env: 況且法律事務所買google、FB的廣告非常常見,萬狀通提供的模 11/29 13:30
→ env: 式並沒有不同的地方,除非現在全聯會要全面禁止律師廣告? 11/29 13:31
※ 編輯: env (111.251.137.211 臺灣), 11/29/2019 13:31:51
推 Zitrone: 推一個,使用介面設計得蠻人性化的,感覺很容易操作 11/29 18:59
推 ChrisBear: 會失敗 12/01 22:28
推 volkov: 寫狀紙也是律師法範圍內,系統不能取代 12/02 17:31
→ volkov: 而且寫狀用系統範例?當事人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吧 12/02 17:31
→ env: 抱歉..本人也是律師..系統只是工具,況且內容大多參照司法院 12/02 19:27
→ env: 範例,問答設計上也限縮特定事實類型才能使用,似乎沒有樓上 12/02 19:28
→ env: 道長所說的問題 12/02 19:29
推 volkov: 醫師限定於現場看診才能開處方,其實律師也該這麼做 12/03 11:40
→ volkov: 夠簡單的,下載範例來填,有點複雜的必須通盤考量事實、 12/03 11:41
→ volkov: 證據與法律 12/03 11:41
→ volkov: 法院採直接審理,狀也最好專業閱卷過再寫 12/03 11:41
推 volkov: 沒有長時間閱卷、了解事實、看看證據、與既有判決 12/03 11:45
→ volkov: 這樣的狀,我是不太敢出 12/03 11:46
→ env: 樓上道長可以試用看看網站,有點複雜的情形都是請使用者找律 12/03 12:21
→ env: 律師,而不是放任使用者自己亂來,而且法院很多都採書面審理 12/03 12:22
→ env: 最重要的是,時代在進步,我們律師不來做這個,難道要坐著等 12/03 12:26
→ env: 跨國大公司作出AI來取代我們嗎? 12/03 12:26
→ env: 國外像legalzoom也已行之有年,他們還可以光明正大仲介媒合 12/03 12:29
→ env: 類似的還有rocket lawyer,大家都在努力透過填補市場缺口來 12/03 12:33
→ env: 鞏固自己業務範圍,我們不出來作,難不成要讓給會計師、代書 12/03 12:35
→ env: 嗎?還有會計師事務所這幾年一直在聘請律師來作法律創新業務 12/03 12:37
→ env: 如果我們都不踏出第一步去嘗試,那只會被其他專業人士取代 12/03 12:39
→ env: 順帶一提,其實法院就支付命令也有線上申請系統,但是只開放 12/03 12:44
→ env: 已經紙本申請通過的會員 12/03 12:46
推 volkov: 跨國大公司.....不會在意我們這殘破的市場. 12/04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