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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律師法 第49條: 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 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 第50條 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更時,亦 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 條文實際上路後,不知道以後會被認定「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法律事 務所者」的是什麼樣名稱的法律事務所。畢竟就算是律師彼此間,也時常發生誤以 為某事務所的幾位老闆是合夥,但其實是合署的其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3.1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76890932.A.2CA.html
KHlawtel: 我只想到「聯合」 12/21 10:41
Matsui: 這條不就衝著經兆來的嗎 12/21 23:18
ROCKMANX6: 哈哈哈! 12/21 23:19
Matsui: 還有立勤 12/21 23:31
Bluesemen: 足以使他人誤認,這空間看來頗大阿 12/22 12:45
capitalofz: 做好資訊揭露阿 名片網站看板的頭銜要列清楚 12/23 18:34
capitalofz: 委任契約也是 12/23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