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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道長!!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一項-「因訴之 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 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假設新北市某承攬者起訴請求工程餘款45 萬元,因而分案在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 但定作人隨後反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90萬元,且雙方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承審法官會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在板橋簡易庭繼 續審理嗎? 還是會移送到土城本院另行分 案?倘若移送到土城本院是否有違反訴訟 法之疑慮?因為法條明文「…應…,由原 法官繼續…」。 先謝過各位大神不吝提携後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241.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80914686.A.E65.html
deani: 法官就直接用通常程序審理阿 不會移送吧 02/06 08:34
Ulster: 根本不能提吧?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 02/06 09:27
blackwoods: 會以簡易庭行通常程序審理(但是簡易上訴中不得提起或 02/06 10:04
blackwoods: 追加) 02/06 10:04
※ 編輯: TaiwanRanger (101.137.241.155 臺灣), 02/06/2020 11:02:01
TaiwanRanger: 感謝各位道長不吝賜教!!後來兩造合意繼續適用簡易 02/11 23:28
TaiwanRanger: 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02/11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