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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晚安,小律師不材,有一個簡易案件是否能上訴三審的問題看不懂法條 背景事實:一件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訴訟標的不到50萬的簡易案件,地主一審敗訴,      上訴到高等法院後也敗訴,判決寫不得上訴。 民訴436-3『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 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 要性者為限。』 我要問的是: 1.本件若依該條文解釋,是否仍要符合§466上訴利益的限制?還是只要認為法律見解  據有原則上重要性者,不論上訴利益多寡,均可依436-3提起三審上訴? 2.我是打算以原審法院錯誤適用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可行? 如果不行用436-3,那是不是只能考慮以496第1款提再審了? (如果可以我不希望是透過再審,畢竟還是原法院審理,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218.1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84880813.A.630.html
sbccenter23: 436-2 03/22 20:58
assidiot: 道長意思是仍要符合436-2的限制嗎....? 03/22 21:01
sbccenter23: 是 03/22 22:44
abacada: 1.都要 2.很多時候提上訴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再審一般更難 03/22 22:59
lusifa2007: 尚須二審法院添具意見書欸 03/25 12:59
twin1949tw: 不行,訴訟標的未達 04/04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