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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小弟遇到一個關於抵銷的問題,腦袋卻一直卡住,想問問各位前輩意見 B對A於102年負擔了一筆債權(系爭債權,15年時效) C占用B的土地,一直沒付租金(租金債權,5年時效) 後來A把對B的債權,於107年讓給了C 請問這時如果B要拿對C的租金債權來抵銷系爭債權,這時候可以抵銷的範圍是從102年往 前算5年,還是107年往前算5年? 民法第337條: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1)從102年開始往前算5年的想法: C所受讓的,是102年開始計算時效的系爭債權,也就是在C受讓的那一刻開始,他就視為 了102年系爭債權的債權人,所以這時候97年的債權,在系爭債權成立時還沒罹於消滅時 效,所以可以拿來抵銷。 (2)從107年開始往前算五年的想法: 既然107年C才取得系爭債權,也就是說在他取得的當下,102年以前的債權通通已經罹於 時效了,所以不符合第337條時效還沒完成前,雙方就互負債務可以抵銷的情形,換句話 說,在107年以前,從來都只有C欠B,沒有B欠C,所以最多只能從102年之後開始抵銷。 懇請前輩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12.2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89034718.A.171.html
jjeffrey1015: (1),但102年才是兩個債權「均屆至清償期」 05/09 23:58
ryanko: 同樓上,債權轉讓的時效從舊,不會重新起算 05/23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