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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陳又瑞 3.完整新聞標題: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律師界超傻眼 4.完整新聞內文: 衛服部日前才因為「自費醫材上限」政策引發醫界群起砲轟,總統蔡英文也為此發聲,最 後政策暫緩實施,沒想到連司法界也出事!有律師指出,司法院擬對「商業事件律師酬金 」設定上限,引發許多律師發聲反對,直言這會造成劣幣驅良幣,甚至「最優秀的一批還 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 https://i.imgur.com/WaUx1qs.jpg
▲司法院擬對商業事件律師費訂定上限。(圖/翻攝自柯宜姍臉書) 律師柯宜姍、郭榮彥在臉書分享此消息,指出司法院近日推出《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 準草案初稿》,希望規定商業事件律師費上限,「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最高不得 逾新台幣500萬元」;商業非訟事件,「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 柯宜姍指出,過去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 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已經很扯,如今司法院卻又想亂設標準,以後 只會成為律師收費所有案件的指標,怒轟司法院「完全不管專業品質,搞不清楚市場狀況 」。 柯宜姍質疑,「商業事件當事人本身相對社會大眾,就是有能力的一群人或公司,需要政 府介入訂價嗎?然後這個收費標準,請問會依照每年的物價指數上升率等因素調整嗎?」 直言司法院若推出此法,會造成劣幣驅良幣,最優秀的一批律師還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 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更多人會直接開顧問公司不會去執律師業,「因為拿這張牌照只有 更多限制沒有更好」。 郭榮彥則嘲諷,「前陣子健保署設定自費醫療器材費用上限被醫界戰翻,餘燼未滅最近又 要推出商業事件律師酬金上限,開啟新戰線。是不是得了讓市場自由運作會死掉的病...」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64522 -- 墨客胸中計 能退百萬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59.236.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92549166.A.6A8.html
deani: 核定律師酬金的上限,你有本事收一千萬,當事人願意付 06/19 14:49
deani: 也行。 06/19 14:50
sandiato: 限制的目的是什麼? 06/19 15:43
a9301040: 敗訴要付勝訴方的律師費。不過,商事案件訂上限真的蠻奇 06/19 16:11
a9301040: 葩 06/19 16:11
a9301040: 合理才是重點 06/19 16:12
moscowblue12: 訂下限不是更好 06/19 16:50
jenoren: 歐美日就不用比了,光亞洲請比較同是四小龍的新加坡、香 06/19 17:27
jenoren: 港、南韓律師費,甚至東南亞各國的律師費。臺灣的律師費 06/19 17:27
jenoren: 已經是最低廉的了… 06/19 17:27
jenoren: 不懂司法院不去向立法院諸公爭取增加司法官編制員額來減 06/19 17:27
jenoren: 輕院檢負擔,反而在這時候找律師麻煩的用意為何zzz 06/19 17:27
diggi: 一堆不懂行情又愛介入 06/19 18:42
jasonyeh: 搞完醫師搞律師,政府四處防火放的很開心 06/19 18:48
mattaus: 法院核定的訴訟費用有上限是好事,不然預期會勝訴的一方 06/19 19:41
mattaus: 可用大賤招故意用天價請律師費,結果本案請求沒搞死對方 06/19 19:41
mattaus: ,倒是訴訟費用的負擔搞死對方 06/19 19:41
SYLVESTRAL: 商業事件要一億元以上,律師費最好比這個高 06/19 19:46
mattaus: 所以你也是有上限 06/19 20:08
pnLin: 回mattaus:照你這說法,會輸的不就要趕快和解。這樣法院 06/19 21:40
pnLin: 不是更好嗎,怎麼會是「好事」 06/19 21:40
pnLin: 如過有上限500萬,就當成本支出,慢慢跟你耗。法院案子難和 06/19 21:41
pnLin: 解 06/19 21:41
lovecyfen: 笑死 不就司法官眼紅律師嗎? 不爽退下來當律師阿 06/19 22:20
jenoren: 首先,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酬金(前稱之律師費)和敗訴一造 06/19 22:49
jenoren: 負擔法院裁定之訴訟費用是二事。 06/19 22:49
jenoren: 再來,當事人委任律師給予渠律師費係基於委任契約;而勝 06/19 22:49
jenoren: 訴一造向他造請求負擔之訴訟費用,係經過法院的裁定的一 06/19 22:49
jenoren: 筆數額。實務上法院也不會照單全收,例如民事第三審就有 06/19 22:49
jenoren: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供參。 06/19 22:49
jenoren: 如果司法院是要計算作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母數而設定數 06/19 22:49
jenoren: 額上限,那還有些道理;若司法院是想介入當事人與律師間 06/19 22:49
jenoren: 的委任契約,意圖規範律師的律師費收取上限,那實在太過 06/19 22:49
jenoren: 侵犯人民權利了,無法苟同。 06/19 22:49
jenoren: 又商人基本上極為重視成本概念(企業經營者甚少感念公司 06/19 22:49
jenoren: 法務部門因審約等舉措避免公司數億美金的損失。在他們眼 06/19 22:49
jenoren: 裡,法務部門不是公司永續經營必要、理所當然的存在,而 06/19 22:49
jenoren: 是支出,是成本…),商業事件中律師費超過本案請求之個 06/19 22:49
jenoren: 案,占商業事件多少比例,這議題於茲也不擬予深究。 06/19 22:49
tamakochan: 樓上真的有看草案內容的話 前十行推文都不用寫了吧 06/19 22:56
jenoren: @tamakochan 不好意思~請您把它當作是看完本新聞後的隨 06/19 23:14
jenoren: 語吧。 06/19 23:14
lovecyfen: 政府怎麼不規定存款超過一百萬充公阿 06/20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