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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認定律師事務所為受雇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屬受雇律師之薪資所得 乙事(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12月1日新聞稿https://bit.ly/2VRNFRH ),本公會聲 明如下: 一、 有所得始得課稅,係量能課稅之基本原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此多次肯認,自應 為解釋及適用稅法之行政機關所遵守。 二、 按律師法第11條規定,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由此可知,律師加入律 師公會並繳交相關費用予律師公會,係屬律師執行業務所必要,否則即違反律師法。 三、 律師公會會費既在法律規定下,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無論在個人執業、合夥執 業或受雇執業之情形,均非執業律師得以自由支配之利益,而不具所得屬性。 四、 在個人執業及合夥執業均認律師公會會費屬執行業務必要費用而得自執行業務收入 中減除之情況下(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0號判決),受雇執業律師無論是否 自行支出此等費用,均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若由雇主(即個人執業或合夥執業律師) 支出此等費用,甚遭財政部國稅局認為係屬對受雇律師之補貼,而視為受雇律師之薪資所 得,顯不合理。 五、 據上,雇主為受雇律師繳納律師公會會費,係基於律師法強制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公 會始得執行業務之規定,而為賺取收入之目的所為之必要支出,並非受雇律師所得自由支 配之利益,不具所得屬性,實無列為受雇律師薪資所得之正當性及合理性。本公會為此冀 請財政部國稅局予以明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76.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07324833.A.543.html
accy: 推 12/07 18:49
wowoqq: 不知道那間被裁罰事務所有沒有提訴願? 12/07 18:57
badid: 其實就算課稅一年也才繳幾百塊,對受僱權益影響最大的是加 12/07 19:45
badid: 班沒有加班費,但受僱律師沒有人敢抗議 12/07 19:45
deani: 請問一下 每個月固定從薪水裡扣的勞健保 12/07 20:33
deani: 有沒有被計入年度所得中? 12/07 20:33
yujui: 樓上...有喔... 12/08 08:41
abacada: 有....... 12/08 10:14
capitalofz: 我以為y大不是說過這樣合情合理嗎? 12/08 20:54
yujui: 從薪資扣的勞健保費有列入所得啊。課稅合理啊。 12/08 23:30
deann: 繳公會會費算薪資 國稅局想搶錢想瘋了 12/09 12:32
capitalofz: 那是你認為合理吧 公會也敘明理由認為不合理啊 12/09 19:33
capitalofz: 你認為合理就自己去申報吧 還是你不是受僱 呵 12/09 19:35
yujui: 我就是覺得合理啊。我的覺得沒人管得著吧。公會講了一堆。 12/09 22:29
yujui: 我也管不著啊。 12/09 22:29
capitalofz: 交給樓上大大自行申報了 如果你也是受僱的話 12/09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