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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摘要 109年9月底4樓住家樓下(3樓)起火(火災證明書證明3樓為起火戶/電氣因素) 因賠償金額無共識,本人於110年1月中旬至派出所對3樓住戶提告刑事公共危險 頂樓5樓既成違建於數年前購買時即已存在 目前頂樓5樓為我們住家使用,也確實於頂樓樓梯口有裝設鐵門 現3樓起火戶威脅要對我們行使以下權利: 1.向行政機關檢舉請求拆除。 2.向法院起訴主張民法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3.向地檢署或警方提告刑事責任(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之阻塞逃生通道罪) 二、地點 1-當事人縣市:新北市 2-事實發生地:三重區 三、諮詢費:願意 四、預算區間:站內信請教委任事項費用 五、委任事項:陪同調解委員會、後續可能的刑事或民事出庭 六、案件進度:未起訴 七、開會時間:以晚上跟假日為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81.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13580418.A.030.html
okdsga: 李孟翰律師 02/20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