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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前面兩篇前輩分享,不僅心有戚戚焉。 是因為之前也有遇過這種情形,所以分享補充一下。 因女友任書記官一職,曾向她請益過。 除了站在律師角度分析一造辯論與拒絕辯論的差異外。 站在法官角度是,他們通常會傾向被告回拒絕辯論,書記官筆錄也可能已經打好了。 理由在於在現今普遍強調程序保障的前提(一審法官多半年輕,應該都有受過邱老師學說 的影響),會願意再給原告一次機會,尤其之前那次就是第一次開庭。 再者,通常原告會未到庭,多半也是沒有委任律師之人,這時被告若”執意”要聲請一造 辯論,那法官可是要寫判決的,即便這個判決可能還算好寫。 然而,若是拒絕辯論,法官可以“再賭一次”沒請律師的當事人,下次開庭仍不會來(當 然法院會再寄下次庭期通知書給原告,甚至庭期訂很近),那第二次原告仍未到,就視為 撤回,法官就結案了,連判決也不用寫。 且被告聲請一造辯論,法官若不准而希望你拒絕辯論,可以用民訴法第386條第3款駁回你 的聲請。 這就是講拒絕辯論,除了對律師來說是打安全牌以外,對法官來說也是較為樂見的情形。 除非法官很想寫判決來結案,不想拖拖拉拉浪費一個庭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39.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15026809.A.97E.html ※ 編輯: HOTS (101.137.217.73 臺灣), 03/06/2021 18:47:06
n123456n: 受益良多 03/06 19:04
eric61055: 感謝分享 03/06 22:41
cccclair: 謝謝分享 03/07 00:50
Luftwaffe: 感謝分享 03/07 01:20
who776: 小弟民事較弱,感謝道長指導,受益很多 03/07 07:30
taimei10: 感謝分享 03/07 10:03
otaku123: 謝謝前輩分享 03/07 15:37
iloveclever: 推~ 03/09 10:06
nel624: 感謝分享 03/09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