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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筆者是執業律師,不過仍有以下的問題想請教各位道長: 如對二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假如對該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如將來聲請再審被駁回, 那提起裁判憲法訴訟時,應該只要將第二審判決及駁回第三審上訴之最高法院裁定列為 憲法法庭審查的對象,而不需要將駁回聲請再審的裁定也列入吧? 其次,假設聲請再審的程序還在審理中,但因為憲法訴訟有六個月不變期間的規定, 所以也要在六個月內先對第二審判決及駁回第三審的最高法院裁定提起憲法訴訟吧?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709191082.A.8B6.html
WindT: 終局確定判決 02/29 22:07
handsomeh: 看聲請標的而定,若是不針對再審裁定本身或是所適用的 03/01 07:30
handsomeh: 法條,就不用 03/01 07:30
Lectured: 1. 再審非通常救濟途徑,只能看終審裁判,除非你聲請標 03/10 23:08
Lectured: 的是再審裁判本身。 03/10 23:09
Lectured: 2.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就是為了解決你的問題才修法 03/10 23:09
Lectured: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03/10 23:10
Lectured: 並請參考698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 03/10 23:10
girlonfire: 樓上老師好 03/22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