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olkov: 政治性很強,所謂的標準,就變得很不單純 09/13 18:37
推 abacada: 若是國民參審/陪審團確實比較傾向如此 但我國多數並不是 09/14 01:54
推 aztcsteven: 就算不是政治案件,現在很多一審也是認爲符合羈押要 09/14 13:56
→ aztcsteven: 件 09/14 13:56
→ Googletime: 這就是一年錄取3000人的後遺症 09/14 14:32
→ Googletime: 把書本裡面一句話複製貼上就推論出反詰問可以發現真 09/14 14:33
→ Googletime: 實 你交互詰問過幾次啊?不要自己在那邊幻想好嗎? 09/14 14:33
→ Googletime: 反詰問可以發現真實所以審判中就隨便串證沒關係 這又 09/14 14:34
→ Googletime: 怎麼推導的 09/14 14:34
→ Googletime: 要屁這些可以啊 那把偵查中羈押的時間延長啊 以前規定 09/14 14:35
→ Googletime: 四個月是以舊法當作標準 要修就全部重修啊 09/14 14:35
推 volkov: 不相信法官,就把部分決定權交給陪審團 09/15 00:04
→ volkov: 陪審團制的出現,不就是因為法官亂搞? 09/15 00:04
推 abacada: "反詰問能發現真實"其實遠遠沒有書本寫的這麼厲害 09/15 02:56
→ globalera: 有罪的判決書多半都是採證人在偵查中的證詞。 09/15 03:05
→ globalera: 反詰問的功能在我看主要還是用來彈劾敵性證人在偵查中 09/15 03:08
→ globalera: 不利被告證詞的憑信性。 09/15 03:08
→ globalera: 同理,檢察官反詰問的作用主要也在於彈劾對被告的友性 09/15 03:11
→ globalera: 證人在偵查中及審判中證詞的憑信性。 09/15 03:12
→ globalera: 所以,被告如果要拚無罪,重點應該還是在於審判中對 09/15 03:13
→ globalera: 敵性證人的反詰問上。 09/15 03:13
→ globalera: 友性證人在交互詰問中尤其是主詰問時所為的證詞, 09/15 03:15
→ globalera: 我覺得法官基本上不大會當一回事。 09/15 03:15
→ globalera: 而敵性證人即使在交互詰問中為與偵查中不同的證詞, 09/15 03:17
→ globalera: 檢察官透過反詰問,基本上也能達到打擊證人證詞 09/15 03:19
→ globalera: 憑信性的效果。也就是,我上面提到的,法院在有罪判決 09/15 03:20
→ globalera: 中,多以證人在偵查中不利被告之證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 09/15 03:21
→ globalera: 之依據。 09/15 03:21
→ globalera: 綜言之,敵性證人即使審判中突然變成友性證人, 09/15 03:26
→ globalera: 在大部分的情況,對法官心證的形成影響並不大。 09/15 03:27
→ globalera: 只有在少數的案件中,透過有效反詰問的行使,成功打擊 09/15 03:29
→ globalera: 了敵性證人在偵查中證詞的憑信性, 09/15 03:29
→ globalera: 被告基本上才有機會得到無罪判決。 09/15 03:30
→ globalera: 所以,起訴後以尚未交互詰問證人作為羈押被告的主要理 09/15 03:32
→ globalera: 由,就可能違背憲法第23條所揭示的比例原則(最小侵害 09/15 03:34
→ globalera: 原則)。 09/15 03:34
推 LacrimosaMus: 哪一年錄取三千人啊?我查不到耶,請五樓大大賜教 09/15 08:48
推 deann: 沒辦法現在檢調的能力只能透過押人取供 取證能力很弱 09/15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