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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摘要 否認親子關係,已有20年前認領判決,高院的既判力(當時沒驗DNA) 二、地點 1-當事人縣市:台北 2-事實發生地:台北 三、諮詢費:無/願意 四、預算區間:可洽談 五、委任事項:進行提告 六、案件進度:未起訴 七、開會時間:可以上班時間開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7.142.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773043498.A.0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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