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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 https://goo.gl/RD7REb 主旨: 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 依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服務事業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六十條之一之經營者。 依據條文: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黃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50008&FLNO=37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 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 同。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 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 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 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水藍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50013&FLNO=25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對於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之境外衛星頻道供應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給予差別 待遇。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境外衛星頻道供應 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 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報。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三款 (紅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50013&FLNO=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 聽或收視。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 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 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四、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 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 。 五、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 區域內之外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六、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在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再變換成下鏈頻率向地面發射 。 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 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 八、購物頻道:指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 九、內部控管機制:指含內部控管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品質控管作業流 程及節目與廣告製播規範等控管制度。 十、節目:指依排定次序及時間,由一系列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所組 成之獨立單元內容。 十一、廣告: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商品、觀念 、服務或形象,所播送之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 十二、贊助:指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為推廣特定名稱、商標、 形象、活動或產品,在不影響節目編輯製作自主或內容呈現之完整 情形下,而提供金錢或非金錢之給付。 十三、置入性行銷: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 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服務或 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 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 (綠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01&FLNO=14 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經評審核可或得標者,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 書。 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前,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 依規定籌設或未依核可之計畫完成籌設者,交通部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 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同意。 依第一項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按核定之區域及期間籌設完成,並依法辦 理公司登記;其無法於核定期間籌設完成並依法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依規定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展期。 依前項規定籌設完成者,應向交通部申請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廢止其 特許。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營業區域、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特許之方 式、條件與程序、特許執照有效期間、事業之籌設、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 式與核退條件及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 部訂定之。 前項管理規則之訂定,在開放經營之業務範圍內,應遵守國際電信聯合會 所定技術規範及技術中立原則,不得限制第一類電信事業使用特定技術, 並維持相同服務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之管制。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之一之經營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50&FLNO=60-1 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其營業規章應載明第五十條第二項 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 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為限。 二、符合公平原則、無差別處理之出租平臺上下架規範。 三、不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 費率訂定。 四、確保內容服務提供者之銷售方式,得讓用戶自行選購單一或不同組合 之內容服務。 五、提供公平規劃之電子選單表,並保留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經營規 劃之空間。 六、電子選單表能詳列全部內容服務名稱、提供者名稱、內容摘要及提供 者所訂費率等選購時所需資訊,供用戶自行選購,並於首頁提供選購 操作指引。 七、防護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內容之自律措施。 八、公開用戶機上盒規格,用戶機上盒得由經營者供租、內容服務提供者 供租或用戶自備。 九、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頻道介接及其節目內容儲存設備。 十、於技術可行時,開放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 營者之用戶,接取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內容服務。 這樣看下來, MOD & 衛星訊號兩種的收視平台似乎慢慢解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88.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D/M.1485263263.A.126.html
kenduest : 衛星來說時機點有點過去了.... 這時候來看是如此 01/27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