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do070125 (工藤)
看板MRT
標題Re: [問題] 關於捷運飲食
時間Sun May 13 19:53:17 2012
嗯............好危險 如果把這段文字直接拿給民眾看
恐怕絕大部分的人的解讀都跟這個法條想表達的不一樣
文章代碼(AID):
#1Bz2TX86 (MRT)
※ 引述《turtao (蕅驌袰酼嫢)》之銘言: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XU3JO5JP (茍延)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其他] 大眾捷運法釋疑
時間: Thu May 20 01:48:34 2010
※ 引述《turtao (蕅驌袰酼嫢)》之銘言:
: 以下為原文。大眾捷運法第50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以下罰鍰:
: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
: 主要就是這個第九條的部分
: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到這邊
: 所以說
: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 => 勸導不聽可開罰 (這沒問題)
: 但是
: 飲食部分,是要和後面那句一起 => 經勸導不聽可開罰
: 還是要和分號前面那句一起看 => 有行為可直接開罰
: 是哪種???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http://ppt.cc/~;@h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
阻不聽者。
三、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或拋
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
其他一般廢棄物,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
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造成環境髒亂
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或拋
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
其他一般廢棄物,且污染環境或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
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除了實務上裁罰基準這樣罰之外,
93年修法前:
第 50 條
八、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
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廢棄
物。
93年修法後的現行法:
第 50 條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
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
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
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經勸阻不聽」明顯是針對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列入的。
不過,考究立法史,86年將禁止飲食明訂入大眾捷運法時,
當時的北市府的代表,是明確的告訴立委們:
捷運會先勸導,不聽才開罰。
顯然後來實務不採這套歷史解釋。
--
解答:
飲食不需經過勸導即可罰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則需經勸導才會罰
但我相信會誤會兩者都必需經勸導才能罰的民眾肯定不少 包含在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80.174
※ 編輯: kudo070125 來自: 125.227.180.174 (05/13 19:55)
推 TaiwanXDman:這篇轉八卦版不知道會怎樣 05/13 19:57
→ kudo070125:大概隔天就上新聞 05/13 20:00
推 AIM120C5:我曾跟友人在捷運站聊到忘我 順手拿出包包內的水瓶喝水 05/13 20:41
→ AIM120C5:站務員看到就走向我.....但他也只瞪了我幾眼="= 05/13 20:42
→ AIM120C5:只能說有時喝水是種無意識動作....還好那位大哥放我一馬 05/13 20:43
→ poit:也許那站務員不是站長或副站長吧..在台北捷運中.. 05/13 21:38
推 komachi275:我在臺北看過有學生嚼食口香糖 月臺嚮導嚴厲告誡他不行 05/13 21:39
→ poit:只有警察.稽核員.站長和副站長有權開罰單..普通站務沒有 05/13 21:39
→ komachi275:他說很抱歉 他不會這樣做了 然後上車繼續嚼... 05/13 21:40
→ edctw:原本的法條比較清楚 愈改愈讓人誤會 05/13 21:43
→ edctw:雖然旅客本來就應該自己要知道不能飲食 也不該飲食 05/13 21:43
→ kudo070125:但這樣會造成執法人員和民眾的認知落差 05/13 23:09
→ kudo070125:比方說有人是不小心忘記了 05/13 23:10
推 itskwc:為什麼不把那個逗點改成分號啊??這樣不是比較清楚... 05/13 23:51
推 mstar:本來立院二讀委員會審查時連分號都沒有、飲食後面是頓號 05/14 00:22
→ mstar:黨團協商後才經行政院意思改成現在這樣子,但也不一起改完 05/14 00:23
→ kudo070125:我倒覺得分號還比較清楚 而且光靠一個標點符號就期待 05/14 00:24
→ kudo070125:民眾能讀出這麼複雜的訊息嗎? 05/14 00:24
→ kudo070125:我常被外國人問啊 說要是真的不小心吃了是不是馬上會罰 05/14 00:26
→ kudo070125:「不小心沒關係,警察勸後不要再吃就好」跟 05/14 00:27
→ kudo070125:「不管是不是不小心,吃了可能馬上會罰」真的差很多 05/14 00:28
→ kudo070125:就因為「,」「、」的差別 05/14 00:29
※ 編輯: kudo070125 來自: 125.227.180.174 (05/14 00:29)
推 mackywei:一概條列化更清楚。 05/14 00:50
推 jack750822:不過我妹同學在捷運剛開的時候 在還沒進閘門 也還沒 05/14 00:51
→ jack750822:進去黃線就被罰了@@ 05/14 00:51
→ danielu0601:一開始捷運是整個站裡都不能吃東西 05/14 01:35
→ danielu0601:後來才縮小範圍 05/14 01:35
推 trtc:3樓的那個案例 可能不是因為說他不是稽查類人員 而是水有爭議 05/14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