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夏天腦袋容易熱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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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美河市土地徵收 大法官宣告違憲
時間Fri Sep 25 23:20:03 2015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925/699113/
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美
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182地主認為,徵收當時土地一坪7萬8000元,政府說都
市計畫要徵地蓋捷運系統,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土地漲到1坪
220萬元,侵害原地主權利,破壞社會公平,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還地,但2013
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
捷運法》第7條等3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今宣告違憲。
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說:「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
府發補償金給原地主,至於金額多寡,目前無法估計,將會先聲請再審。」
廖姓等地主指出,1991年起,內政部及台北市府,依據1988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
第3項等3規定,以興建「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向民徵地239筆,但竟有40筆變
成美河市豪宅,讓人民被迫離開百年家園,祖先留下來的土地淪為建商炒房工具,政
府明顯圖利建商,違害社會公平正義。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2001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1988年《
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1990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
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目的,徵收交通事業必須用地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
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意旨,因
此宣告即日起失效,原地主可據此聲請再審。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
所有權,如果徵收來的土地,不是用於公用,也要符合公益正常目的,在美河市徵收
案所依據的3條法律,允許政府徵收交通事業必須用地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讓廖姓
等地主「特別犧牲」,此3法已違憲,大法官認為,徵收交通事業毗鄰土地時,應考
量是否有無其他適當優惠的方案,如與原地主合作聯或共同開發,或以重劃方式,讓
原地主在開發後分配土地,也可以以換地方式等對原地主權利侵害較小方式進行。
(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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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925/699273/
美河市案徵地違憲 捷運局:視再審結果配合辦理
大法官會議宣告美河市開發案違憲。捷運局副局長張澤雄表示,大法官既宣告違憲,
聲請人可聲請再審,捷運局會視聲請結果配合辦理。
北市府捷運局今晚也發表聲明,大法官是針對毗鄰地徵收宣告違憲,但新店機廠聯合
開發案依法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辦理捷運建設與開發,非以毗鄰地方式辦理開發。且
該局後續辦理捷運土地開發,皆無以毗鄰地方式辦理,因此應不影響目前捷運建設與
開發作業,至於涉及法規修訂,將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檢討辦理。
捷運局表示,台北捷運聯開案有25個基地是當初因地主申請或同意,以毗鄰地劃入聯
合開發範圍,依據當時大眾捷運法及土地開發辦法辦理並無爭議。僅有萬隆站私地主
因故無法參加開發而被徵收,因此聲請釋憲。
北市府發言人林鶴明表示,市府尊重大法官會議釋憲的結果,未來市府在徵收土地若
涉及人民權益的時候,應該要更審慎保障人民的權益。關於市府相關聯合開發案的問
題,會請捷運局等相關局處彙整相關資料並進行通盤的檢視。
(郭美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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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違憲 日勝生:市府與地主的爭議
位於捷運小碧潭站旁的聯合開發案「美河市」,於2013年完工交屋,基地2.8萬坪,共
分16棟、1600戶,坪數規劃25~120坪,當年預售行情每坪28~30萬元,現今實價登錄行
情區間極廣,成交落在每坪45~60萬元。
該區現今土地價格,華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張庭華估算,「土地可建容積率約
236.9%,附近住四土地的容積單價約50萬元,換算地價約每坪120萬元。」
針對大法官認為該案開發違憲,日勝生今晚發表聲明指出,就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公
司是依相關法令暨台北市政府公告的招標文件,及相關投資契約約定辦理,依當前憲
政體制,自應受憲法上財產權保障、及相關法令之保護。
此外,日勝生表示,違憲部分,是北市府與原地主間的土地徵收爭議,與日勝生美河
市聯合開發案,是截然不同層面及層次的法律關係,強調公司受憲法及法律上之權利
保護,不因大法官該號解釋而受影響。
(詹宜軒/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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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巿強徵民地違憲 交通部將修法補破網
北巿府依《大眾捷運法》強制徵收捷運毗鄰地蓋成美河巿,讓聯合開發商大賺房地產
財,昨遭大法官認定違憲,交通部隨後表示,已著手修正《大捷法》,未來毗鄰土地
將不得強行徵收,須先取得毗鄰土地4/5以上地主同意的門檻後,如剩餘1/5地主在協
議變換或價購不成下,才能採公權力用合理金額徵收,否則毗鄰土地協議不成將不得
徵收。
交通部高鐵局說,1988年《大眾捷運法》立法時,原意是希望捷運用地採公權力徵收
,其他毗鄰土地則與地主協商,地主若不願意就應放棄,但立委認為應採公權力徵收
,因此立法才訂定毗鄰土地若協議不成可用公權力徵收。
高鐵局表示,《大捷法》修正草案預計年底出爐,之後將報交通部和行政院核定,送
立法院審查,最快明年中旬上路,但新法將不溯及既往,美河市案不適用。新法上路
後,台北捷運環狀線、台中捷運徵收土地將首先適用。
(李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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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star: 大法官會議不會宣告某個個案違憲,而是針對該案用的法條 09/26 01:12
→ mstar: 至於再審是否會因法條被宣告違憲而改變判決? 不一定啊 09/26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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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zimt: 一樓正確,不過標題換成"大眾捷運法第X條違憲"這樣點閱率八 09/26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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