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PM99: 開罰阿 罰一萬耶 10/08 23:15
※ 編輯: tony900735 (123.192.216.202), 10/08/2015 23:19:33
推 on0322: 重點有要罰嗎? 10/08 23:33
推 yao: 台灣就是不愛執行,變成不要臉的人最爽 10/08 23:42
推 ji31g42go61: 可處,罰了沒?請不要只會動一張嘴行不行? 10/08 23:45
→ kougousei: 不開罰哪會怕= = 10/08 23:59
推 WeAntiTVBS: 一旦抓到與被檢舉 警方是可以當場帶走回派出所.. 10/09 00:11
推 reil: 有法規沒在執行,有跟沒有一樣 10/09 00:26
噓 goshfju: 都提供正常充電的地方了不用 這種應該重罰 10/09 00:56
推 tyytt: 快罰齁 10/09 01:38
推 ultratimes: 這是刑法的竊電罪吧,不是大眾捷運法的規定 10/09 09:19
→ ultratimes: 當然,應該是可以兩者併罰的 10/09 09:19
推 WeAntiTVBS: 這是現行犯 可以之後移送地檢署 10/09 09:48
推 a5mg4n: 以目前電價來看 手機充電可能會有微罪不舉的問題 10/09 10:50
推 a5mg4n: 手機(5瓦)充個10小時電價也不到五角 10/09 10:55
推 ultratimes: 竊盜罪非微罪 10/09 11:03
→ ultratimes: 微罪不舉指的是法律上的微罪,不是行為上的微罪 10/09 11:04
推 a5mg4n: 刑訴253即說明可以刑法59之原則將刑訴376涵蓋的內容不起訴 10/09 11:34
→ a5mg4n: 其中就有刑法320/321之竊盜罪 10/09 11:36
→ kimchimars: 拜見u大濕 10/09 12:11
推 a5mg4n: 更正 刑法57 59是輸入辨識失誤 10/09 12:26
推 lupin5555: 罰了又說執法過當 不體恤民眾…… 10/09 13:37
→ hinajian: 快罰啊,我保證不會說執法過當 10/09 14:18
推 Vassili242: 在那邊拍,何不直接去樓下服務台檢舉就好 10/09 14:18
推 ting301: 台灣人真的不用意外 10/09 15:59
推 lotus12350: 都已經開放了還要這樣 若是人多不好等自己買個行動電 10/09 16:10
→ lotus12350: 源也才幾百塊啊 10/09 16:11
→ WeAntiTVBS: 報警就可以了 10/09 20:05
推 jmt1259: u大濕你是人才 拜託去考法官 10/11 23:39
推 panzerkatze: 重點是有沒有抓 10/12 13:15
→ WeAntiTVBS: 檢舉人當下沒有報警的話就不可能當場抓到阿 10/13 02:09
推 Lumia820: u大濕你留在軍中真的太可惜了 10/15 18:53
→ wsc47621: 是買不起行動電源喔... 11/01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