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tratimes: 推05/09 10:19
推 mstar: 那在捷運講電話討論生意也該罰了,搭捷運時下單也一樣,05/09 10:31
→ hicker: 不能這樣無限上綱吧....05/09 10:35
推 qooisgood: 這條原本的規範目的是要防止向首爾那種05/09 10:35
→ qooisgood: 直接在捷運站裡面擺地攤吧 抓面交我覺得很無聊05/09 10:36
→ qooisgood: 又沒妨礙到別人05/09 10:36
→ hicker: 擺地攤這種應該可以以其他法條處理 而非定在大捷法裡05/09 10:37
推 chewie: 很早就有說有此罰則了 但其實也沒真的認真去抓 只是防範吧05/09 10:46
推 ultratimes: 雖然本意是防範無指定對象的買賣,但既然法律規定了05/09 11:03
→ ultratimes: 特定對象的交易自然也要被約束,法律就是這樣05/09 11:04
同意,此案裡法規不應該存在雙重標準。
※ 編輯: py531626 (111.82.135.77), 05/09/2017 11:15:01
推 Metro123Star: 制定當下並未出現「網購面交」,當然不會考慮它05/09 11:18
→ Metro123Star: 當法律過時應該儘速修正05/09 11:18
關於網購面交,個人倒有幾個延伸的問題,面交又可分為:
1.單純「交貨」,金額交易已於交貨前完成,交貨僅是於捷運場站的行為,如此也開罰嗎
?(如何判斷也是一灰色地帶)
2.但面交大多為當場「付現取貨」,那假如有交易紛爭,波及旅客的安全或是影響其權益
,捷運公司難道要負其責任嗎?
3.其三,捷運公司無法約束民眾面交的商品品項,「假如」因放寬此規,而擴及到毒品、
刀械、槍枝等交易,那對旅客來說是否多了一層安全隱憂?畢竟捷運站仍是一提供旅運為
主的場所。
→ WeAntiTVBS: 之前在捷運站裡面有團體在站車內募發票的 這個新聞出05/09 11:19
→ WeAntiTVBS: 來後 捷運公司說這個要罰款..我認為這個如果被抓到05/09 11:21
→ WeAntiTVBS: 不只要罰款 募得的發票也要沒收 且全部註銷不得兌獎05/09 11:21
推 qooisgood: 法規可以限縮解釋好嗎............05/09 11:23
推 ultratimes: 推WeAntiTVBS05/09 11:33
→ ultratimes: 不過 發票應該是沒入不是沒收,沒收是刑事犯罪的所得05/09 11:33
推 likeilike: 抓面交很無聊 應該是規範攤販吧 法務人員行政怠惰05/09 11:34
推 ayler88: 基本上不要太招搖 應該沒人想管吧... 05/09 11:36
→ ayler88: 反而捷運出口那些攤販 妨礙交通但又抓不完 唉05/09 11:37
推 WeAntiTVBS: 在捷運內違反大眾捷運法方式募得的發票 應該是沒入05/09 11:37
→ WeAntiTVBS: 沒錯,且這些募得的發票號碼也應全數交回國稅局註銷05/09 11:37
→ WeAntiTVBS: 也就是在捷運範圍內募得的發票基本上不只不能當作愛心05/09 11:38
→ WeAntiTVBS: 還是做白工的一種行為05/09 11:38
※ 編輯: py531626 (111.82.135.77), 05/09/2017 11:43:07
推 AirCondition: 是使用者付費原則阿,極端一點南勢角人到淡水站交05/09 11:53
→ AirCondition: 易一顆阿給,不出站等於只需要少額的金錢卻坐了南 05/09 11:53
→ AirCondition: 勢角-淡水來回,對營運者來說當然不樂見這樣的情況05/09 11:53
→ AirCondition: ,當然以現實來說,先匯款就可以閃避這個法了....05/09 11:53
推 chihchuan: 講電話成立債權契約也算嗎xd 05/09 12:20
→ Littlechozy: 最後的大絕招是請未滿14歲的人執行面交XD 05/09 12:35
推 qooisgood: 大捷法又沒說可以沒收 憑什麼把發票拿走啊05/09 12:36
→ Littlechozy: 參考行政罰法第20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第三05/09 12:41
→ Littlechozy: 人所得的利益得追繳(不是沒入) 05/09 12:42
→ Littlechozy: 所以違規募得之款項是有法源處理的 05/09 12:42
→ Littlechozy: 另外行政罰法18條,其所得利益在罰緩之上者也得加重 05/09 12:43
推 qooisgood: 行政罰法20條都講第三人了 是要追繳什麼 05/09 12:46
→ qooisgood: 更不要提大捷法50條已經有明訂處罰範圍 05/09 12:46
→ qooisgood: 最多就7500 請問那條說可以沒收 05/09 12:48
推 AllenHuang: 首爾的地鐵跟鐵路,常常有人直接在車廂裡面賣東西。05/09 12:52
推 ultratimes: 請未滿十四歲的人,那就罰請的人啊 05/09 13:23
→ ultratimes: 未滿十四歲等於是被當工具,不會罰工具,但會罰使用 05/09 13:24
→ ultratimes: 工具的人,是誰使喚的叫來問一問就知道答案了 05/09 13:24
→ ultratimes: 特別是一個未滿十四歲的人,問一下鐵定全招 05/09 13:24
※ 編輯: py531626 (111.82.135.77), 05/09/2017 13:34:26
→ WeAntiTVBS: 沒收的話就不會再拿這個以違法方式募得的發票去兌獎 05/09 13:55
→ WeAntiTVBS: 也能達到站車管理的公平性05/09 13:56
推 watameki: 目前大捷法對募款只能裁處罰鍰不能沒入發票 05/09 14:06
推 s48692003: 那請問要怎麼證明我是面交?我拿東西給朋友呢? 05/09 14:07
推 yao: 我覺得抓未出站交易滿合理的,到站不出站捷運少收門票 05/09 14:43
→ yao: 如果非付費空間應該不要擋人就好了吧 05/09 14:43
推 watameki: 他也只能抓站內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的情況,如果是一方已 05/09 14:45
→ watameki: 經事先匯款丶賣家僅是在站內交付貨品,雖然也是商業行為 05/09 14:45
→ watameki: ,但要辯稱是無償的贈與或使用借貸,站方也是沒輒 05/09 14:45
推 canandmap: 倒是該抓強迫推銷才是 05/09 14:51
→ jankowalski: 你個人延伸的第2.3點太牽強了吧 05/09 15:24
→ jankowalski: 若捷運法規真的禁止面交 那你交易的紛爭當然自己負責 05/09 15:24
推 yangmao: 覺得禁改札內外交易貨品就好,在車站家人朋友一個幫忙提 05/09 15:25
→ yangmao: 東西一個給旅費買票不是很常見的事情嗎 05/09 15:25
推 ultratimes: 2.3哪會牽強,很合理啊... 05/09 15:39
推 jankowalski: 抱歉 我誤會內文意思 重新看過後2.3.確實合理 05/09 16:17
推 lookers: 基本上不太會管 除非真的很過分擺攤 05/09 16:19
→ Littlechozy: 行政罰法20條就是說你幫某機構募款,錢雖然不是違規 05/09 17:59
→ Littlechozy: 者拿去,但是仍然可以進行追繳 05/09 17:59
→ Littlechozy: 18條的話是違規收益比罰緩高的時候不受罰緩上限限制 05/09 18:01
→ Littlechozy: 可以處罰的上限變成因違規所獲得的利益 05/09 18:01
→ Littlechozy: 所以雖然不能沒入發票,但發票對獎的收入可以追繳或05/09 18:03
→ Littlechozy: 是以提高罰緩的形式沒收其不當利益 05/09 18:03
推 ppstation: 那捷運站裡應該禁止用手機股市下單囉?05/09 18:46
推 ultratimes: 不過發票實在難以認定有中多少錢 05/09 18:47
→ ultratimes: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認定每張發票都以中"特別獎"來 05/09 18:47
→ ultratimes: 認定其不當利益的金額? 05/09 18:48
推 WeAntiTVBS: 頂多就是把發票沒入 將違規募得發票票號繳回去註銷 05/09 20:01
→ WeAntiTVBS: 讓這些發票不會再流出 05/09 20:02
→ v2608691: 先去罰酒後在車上亂吐的啦 面交又沒妨礙別人 05/09 21:48
推 YellowWolf: 法律可以限縮解釋+1 基本法的概念: 05/10 00:54
→ YellowWolf: 法律沒規定不行的,人民就可以為之 05/10 00:54
→ YellowWolf: 法律沒規定可以的,政府就不得為之 05/10 00:55
推 XDDDpupu5566: 家長出差來台北帶一盒家鄉味給遊子… 05/10 02:12
→ XDDDpupu5566: 嗶嗶!面交 05/10 02:12
推 devin0329: 支持抓面交,憑什麼明明搭了來回卻只要付月台同站進出 05/10 08:41
→ devin0329: 的月台票? 05/10 08:41
推 mackywei: 我覺得樓上說的才是問題核心啦。 05/10 12:42
推 qooisgood: 搭來回跟面交有什麼關聯 要發這個那就立法禁止 05/10 13:36
→ qooisgood: 民眾搭來回又只付月台票啊 根本因噎廢食 05/10 13:36
其實不太懂為何堅持非得捷運站區面交不可?
若這方面要求法律限縮解釋,也不是不可,但真正的好處也僅限於有這方面需求的民眾圖
個方便、省小錢而已。
「這並非大眾必須的利益,而是部份人的需求。」
而允許拍賣面交而衍生的弊端呢?(我前面留言提到的可能只是一部分,實際上或許更龐
雜)
我主觀的以捷運營運單位的立場來看這件事,只能做到防患於未然,縱使有一絲關於安全
的疑慮,都應極力避免。因為捷運公司於法律上有責任保障旅運的一切安全。
「大眾運輸場所首重的應該要是安全。」
且關於網拍賣(買)家站內交易得以省交通費這方面,著實也影響了依正規搭乘、使用者付
費的乘客的權益。
走幾步路到捷運站出口面交很困難?
推 ultratimes: 不只月台票吧,原站超過15分還要加2005/10 13:43
→ ultratimes: 但既然這個法律已經存在,就正好拿來用05/10 13:44
→ ultratimes: 應該說,既然立了法,法律所指定的事情就都要照辦05/10 13:44
→ pontneuf: 有甚麼好吵的,有人被罰嗎?如果沒有,表示那條不是想抓 05/10 20:14
→ pontneuf: 面交的啊05/10 20:14
※ 編輯: py531626 (111.82.227.145), 05/10/2017 20:53:39
推 ultratimes: 法律本來就是拿來用的,有時候或許立法目的不在於此 05/10 21:47
→ ultratimes: 但是之後會被其他人找出別的用法,這就是一例 05/10 21:48
→ ultratimes: 或許原本的目的 商業行為 指的是直接向不特定的人群 05/10 21:48
→ ultratimes: 兜售而出現的法律,但正巧面交行為雖然不是當初立法時 05/10 21:50
→ ultratimes: 所規範的對象,但卻恰巧規範到了,這也不是不行啊 05/10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