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juifa: 最高7500...... 07/12 08:33
推 et11117: 才7500......... 07/12 08:51
推 kigohcy: 忠義站,大概是和信醫院的癌症病患吧...希望她想開點 07/12 09:27
→ KIWAMI: 應該要合法安樂死,就能減少這類人身事故 07/12 09:43
推 storyn26383: 7500 美金還差不多... 07/12 12:37
→ v2608691: 月台門咧 裝個門也可以這麼久 偉哉工程 07/12 12:59
→ jh961202: 怎麼記得好像可以用其他法條辦,例如公共危險之類的(? 07/12 14:47
推 geesegeese: 這種人應該關到監獄,關進去之前強制治療 07/12 18:54
推 SmileEMU800: 看成跳輕軌輕生XD 07/12 19:27
→ Yenfu35: 回jh961202,這可以用公共危險來辦。 07/12 22:03
推 gigihh: 法律上有所謂特別法優先原則,同一事項特別法有規定的話 07/13 01:20
→ gigihh: 就不會適用普通法,例如跳軌行為若發生在捷運,因為大眾 07/13 01:20
→ gigihh: 捷運法有規定相關罰則,所以通常就不會用刑法公共危險, 07/13 01:21
→ gigihh: 這也是很多食安事件都罰錢了事的原因之一。 07/13 01:21
→ gigihh: 說道跳軌,不知為何淡水線的月台當初設計似乎比同為側式 07/13 01:22
→ gigihh: 的要窄?扣除樓梯空間後就更明顯,更別提機捷的側式月台, 07/13 01:23
→ gigihh: 感覺上寬度寬了不少。 07/13 01:23
→ Metro123Star: 是有特別法優先原則,可是這是行政法與刑法? 07/14 00:12
→ Metro123Star: 用屬於特別法的行政法辦理,就沒了刑責? 07/14 00:13
→ Metro123Star: 罰鍰和罰金看起來很像,但後者會留前科 07/14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