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tratimes: 這還是抓到的,沒抓到的一對一商業行為應該更多 09/12 13:20
→ ultratimes: 法律一般來說沒宣導期,通過後三日立即生效 09/12 13:21
→ ultratimes: 三日的首日還包含通過當日,算起第三天立即生效 09/12 13:21
→ gigihh: 可是從另一個角度想為什麼這樣的行為有必要禁止? 只要沒 09/12 13:23
→ gigihh: 有影響旅客動線就算利用車站面交到底妨害到了誰? 09/12 13:23
→ Jason0813: 微罪不舉 這次真的是搞到太招搖了 09/12 13:29
推 Jason0813: 欸不對 這不該這樣用 以前上課應該認真點QQ 09/12 13:32
→ spector66: 推 09/12 13:36
推 RuleAllWorld: 一家8人,100家800人,還是只有我家可以 09/12 13:44
推 kuter: 一次七個人已經很招搖了 還上網直播w 真不知道低調 09/12 13:49
推 TWformosa886: 給你方便還不懂得低調== 09/12 14:10
推 charlesgreen: 覺得沒差的人,或許小站不影響到人還好。但如果是台 09/12 14:16
→ charlesgreen: 北車站,大家都在閘門口搞面交,就知道什麼是影響 09/12 14:16
→ charlesgreen: 到旅客了 09/12 14:16
推 gn01360921: 大捷法規定就是了不能 不爽就去修法 不是去違法 09/12 14:39
→ hunng5: 某k怎麼不來罵律師? 09/12 14:56
推 aquarsx3: 就跟「有無影響動線」無關了,是要拉動線救援幾次? 09/12 15:30
推 TPDC: 所以動線設計的好就是用來給你們進行商業行為的 09/12 15:48
→ TPDC: 那馬路上東西設計的好也能隨便停obike,反正沒有妨害用路人 09/12 15:48
→ TPDC: 啊。因為動線設計妥當^_^ 09/12 15:48
推 jerrykuen: ㄧ堆人不知道什麼叫大捷法的 09/12 15:53
推 kenro: 這裡還不是一些人先罵北捷為爽 還一副氣噗噗模樣 09/12 16:02
推 mtcoat: 我覺得北捷站務人員人都太好了 很多在車廂吃餅乾喝珍奶 09/12 16:18
→ mtcoat: 檢舉 都只是口頭告誡 幹嘛不直接開罰呀 09/12 16:19
→ mtcoat: 反正很多人都抱著你說你的 我做我的 真的開罰跟錢包過不去 09/12 16:19
→ mtcoat: 才有警惕效果 09/12 16:19
→ mtcoat: 這點港鐵就做得很好 真的不留情面 直接訓斥陸客和開罰 09/12 16:21
推 geesegeese: 法遵處的還在睡? 09/12 17:30
推 YellowWolf: 不知好歹XDDD 09/12 18:25
推 ona17870: mt大你不知道在台灣投訴是件很有用的救命符嗎! 09/12 20:21
推 ultratimes: 養成守法,就該從微罪開始抓起 09/12 21:14
→ IS0987: 推樓上 09/12 23:20
推 coffeemilk: 店家真的死好,現在臉書負評超多,看來應該可以關店了 09/12 23:56
推 reil: 七八個客人已經夠招搖,台灣執法者都太軟弱 09/13 00:07
推 zero00072: 若在十字路口賣口香糖的進站裡賣的話會令人尷尬困擾。 09/13 01:33
→ ecpoem: 先了解為什麼要「微罪不舉」 09/13 01:34
推 ediondo: 讚!憑什麼免費搭車面交... 09/13 06:26
推 liweihau: 這店家真的活該XD 規定就寫得清清楚楚了 09/13 07:00
→ ek252: 說真的,誰會把台灣所有"法律"條文內容都記得清清楚楚? 09/13 07:37
→ ek252: 例如誰搭捷運之前會去熟讀<大眾捷運法>?? XD XD XD 09/13 07:37
→ ek252: 關係日常生活的東西,又有多少人真的熟讀<民法>跟<刑法>?... 09/13 07:39
→ ek252: 乃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劈哩啪啦一堆 09/13 07:40
→ victtgg: 捷運對於面交的處罰根據是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七項 未經許 09/13 07:51
→ victtgg: 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 09/13 07:51
→ victtgg: 其他商業行為。 09/13 07:51
→ victtgg: 行為"做為開罰理由有不同見解 09/13 07:52
→ victtgg: 商業行為,主要是考量大眾行車秩序,個別賣家交易是否影 09/13 07:57
→ victtgg: 響秩序?似乎有討論空間,他認為,「除非情節嚴重,捷運 09/13 07:57
→ victtgg: 公司應限縮解釋。」....前幾天公司同事一起下班,A跟B就在 09/13 07:58
→ victtgg: 搭捷運時,A拖B幫他買一本書,站內二人交書並給B書錢,那這 09/13 07:59
→ victtgg: 樣不就也....最後,北/高捷在實務上也從未因此開罰過(顯然 09/13 07:59
→ victtgg: 這個規定基本上也只是......) 09/13 08:00
推 ultratimes: 那也只是周先生和林先生的個人意見而已~~ 09/13 08:06
→ ultratimes: 請看上一篇hunng5大大的推文,都解釋得很清楚 09/13 08:07
→ victtgg: 那也只是hunng5大大的個人意見而已~~ 09/13 08:09
→ victtgg: 實務上就是根本沒有人因此被開罰過 09/13 08:10
推 liweihau: e大 一開始不知道這樣有違規就算了,重點是當下店家被告 09/13 08:19
→ liweihau: 知違規而勸離後,居然是開直播罵人?勸離事後才知道這 09/13 08:19
→ liweihau: 樣違規,就該鼻子摸摸認了,結果呢?北捷沒對店家開罰已 09/13 08:19
→ liweihau: 經不錯了。 09/13 08:19
→ ek252: 北捷有本事就開罰1個來看看,說不定到時候被上訴法院還被駁 09/13 08:25
→ ek252: 回處罰,剛好驗證了上面律師的看法.... 09/13 08:25
→ ek252: ps.本人從未在捷運站面交過,沒有預設立場 09/13 08:27
→ chicagoboy: 沒面交過,但也不在意他們面交,又不是擺了座位長時間 09/13 08:41
→ chicagoboy: 影響其他人,捷運還不如把心思放在駐足走道聊天的民眾 09/13 08:42
→ chicagoboy: ,對我來說這些人擋住動線,才讓人覺得困擾 09/13 08:43
推 aquarsx3: 影響他人的違規是違規,那不影響他人的違規是什麼? 09/13 08:55
→ ecpoem: 北捷車站應該有貼旅客須知也有註明不能有未經許可商業行為 09/13 08:55
→ aquarsx3: 一樣是違規啊! 09/13 08:56
→ ecpoem: 「不知大眾捷運法」不是好的說詞 09/13 08:56
推 chienming40: 這家"奶奶"的店或許可以賺到這個錢 09/13 10:21
推 kamichu: 未經許可的商業行為的意思就是捷運站可以有商業行為,但 09/13 10:26
→ kamichu: 是不能有未經許可損害北捷公司利益的商業行為,北捷何時 09/13 10:26
→ kamichu: 要跟網拍平台合作,設計一個自動取物櫃才是解決問題的方 09/13 10:26
→ kamichu: 式,不要扯商業行為影響動線什麼的,難道北捷都沒有商業 09/13 10:26
→ kamichu: 行為???? 09/13 10:26
→ hicker: 自動取物櫃之前有過呀 只是那公司倒了 09/13 10:31
→ mackywei: 若是使用取物櫃還是比面交成本高,面交就會繼續存在... 09/13 10:33
→ kamichu: 捷運站出現商業行為很正常,不過拿著一個條文看到商業行 09/13 10:43
→ kamichu: 為就開始獵巫覺得很好笑,就像是看到博愛座上面有坐人, 09/13 10:43
→ kamichu: 搭手扶梯沒有靠右就會開始正義感大爆發,是有多偏執?今 09/13 10:43
→ kamichu: 天面交是影響了誰?還是有公共危險? 09/13 10:43
噓 hunng5: 可以桶他嗎?這個店家到處引戰 09/13 10:54
噓 hunng5: 尊個法很難?是我是鍵盤法官 09/13 10:58
→ hunng5: 你不是鍵盤立法院嗎? 09/13 10:58
→ hunng5: 台灣對你們刁民太好了 09/13 10:58
→ hunng5: 在別國,違抗早就身首異處了 09/13 10:58
→ hunng5: 還給你們這樣胡鬧? 09/13 10:58
→ hunng5: 某k等你當總統你就可以修法了 09/13 10:58
→ hunng5: 影響誰?自私人士的想法 09/13 10:59
推 spiritman: 天吶 規定就在那 還有人可以一直盧耶 難怪台灣服務業不 09/13 11:08
→ spiritman: 好做 那麼愛質疑條文的話請照程序來 而不是只是碰到不 09/13 11:09
→ spiritman: 順自己意的就在那歡 還各種把行為給合理化呢 09/13 11:10
推 likeilike: 爛店家 給他倒 09/13 11:16
→ ususa: 規定?法條?...但沒人因為面交被罰... 鄉民崩潰 09/13 11:51
推 liweihau: 這條規定是有討論的空間 但在修正之前 規定就是這樣 09/13 12:35
→ liweihau: 請照規定來 09/13 12:36
推 hunng5: 補推 讓不良事業倒閉 09/13 12:56
推 aquarsx3: k大能一直硬拗成這樣 真的不簡單 09/13 12:58
推 hunng5: 我再想 如果沒在捷運站內有交易行為 09/13 12:59
→ hunng5: (例如現場拿錢交易,把物品交給對方,就符合k說的,我只 09/13 12:59
→ hunng5: 是拿東西而已)只是單純拿物品會不會被罰? 09/13 12:59
推 ediondo: 乖乖付錢出站去面交很難嗎?說穿了就貪小便宜 09/13 13:03
→ ediondo: 台灣就還有一堆附和的貪小便宜之人 09/13 13:04
→ mybfgf: 又不影響其他乘客,難怪捷運到現在為止也沒開罰過(大概自知 09/13 13:59
→ mybfgf: 曲解法條,也就做做樣子而已) 09/13 13:59
→ kamichu: 捷運站本來就該發展成生活重心,商業行為本來就一定會成 09/13 15:15
→ kamichu: 形,貪小便宜本來就是人性,不然你拿什麼價格的手機?不 09/13 15:15
→ kamichu: 用拿高道德來審核每個人,一個難以取締的法條拿著就要將 09/13 15:15
→ kamichu: 每個人視為罪犯,是不知道你們生活有多不順遂才會養成這 09/13 15:15
→ kamichu: 樣的習性,可惜你不是執法者好險也不是,畢竟有理智的人 09/13 15:15
→ kamichu: 還是存在的 09/13 15:15
→ kamichu: 我只想到當初車站廣場地上坐了一堆人聚會,有人嫌亂嫌吵 09/13 15:17
→ kamichu: 說要趕出去,台灣永遠不缺這些人呢 09/13 15:17
推 APM99: 要罰就罰別廢話 廢話一堆到底要不要開罰 09/13 15:28
→ APM99: 不開罰 那就別抱怨了 日後就會是常態 09/13 15:29
推 APM99: 鬼島生態 就像到南部輕軌上路七次事故 習慣就好 09/13 15:33
推 ediondo: 貪小便宜不守法還那麼大聲,奇觀 09/13 17:41
推 ediondo: 柔性勸導對恬不知恥的人算厚道了 09/13 17:42
推 hunng5: 這社會 不是做對不對,只有大不大聲而已 大聲,不論對錯, 09/13 18:04
→ hunng5: 還是大勝 09/13 18:04
推 Chungli28: 違法在先還要怪沒面交場地,是不能宅配、超商取件或自 09/13 19:19
→ Chungli28: 己開店面嗎? 09/13 19:19
→ Chungli28: 商業行為合理是建立在合法之下,不然大家去車站擺攤就 09/13 19:20
→ Chungli28: 好啦 09/13 19:20
→ japan428: 北捷又不敢開單,等開了再說 09/13 19:24
→ japan428: 之後就可以看看法院要打哪方的臉 09/13 19:25
推 ultratimes: 不論當初的立法目的為何,立法限制到當初目的以外的事 09/13 19:43
→ ultratimes: 也是司空見慣了 09/13 19:43
→ ultratimes: 或許當初目的沒有考慮到網拍面交,是防止擺攤之類的 09/13 19:44
→ ultratimes: 但既然網拍也是商業行為,縱使非立法當時所能想到 09/13 19:44
→ ultratimes: 但法律就是在那邊,就是得受限制! 09/13 19:44
推 hunng5: 面交場地:捷運出口外面不是空地? 09/13 19:51
→ hunng5: 約個便利商店外面交也可以 09/13 19:51
→ hunng5: 站內 如果這次一個通過了未來呢? 09/13 19:51
推 meowcat2005: 從這次事件的推文 讓我多認識了一個奇葩ID呢真棒 09/13 20:03
→ red0whale: 奇怪,之前在捷運站面交的新聞板上不是一堆人在罵大捷 09/13 20:46
→ red0whale: 法管太多?難道現在風向變了? 09/13 20:46
推 meowcat2005: 有變嗎? 我爬文"面交" 跟現在一樣兩邊戰不停啊 XDDDD 09/13 20:56
推 hunng5: 可是我看的大家都罵店家欸 09/13 21:21
推 c733614: 主要是這次的主角是「店家」吧 09/13 22:00
推 ultratimes: 違規的事情 沒在分店家個人 還是高調低調的 09/13 22:28
→ windty: 覺得可以彈性一點但此商家一次那麼多人面交就誇張了還敢 09/14 08:46
→ windty: 直播罵北捷 兩個面交覺得可以接受畢竟沒影響到人也比較難 09/14 08:46
→ windty: 界定 09/14 08:46
推 MiaoXin: 很多地方停紅線都沒事,這就是大家臺灣心中的法律 09/14 11:16
推 kamichu: 停紅線有公共危險的疑慮,請問面交害了誰?說真的啦,要 09/14 12:18
→ kamichu: 獵巫就說不用好像很有道德一樣,跟博愛座和電扶梯靠右一 09/14 12:18
→ kamichu: 樣偽善 09/14 12:18
→ kamichu: 北捷真的這麼痛恨商業行為就不要在車站招標廣告和商店 09/14 12:19
→ kamichu: 光是ptt這個平台是否存在就很大爭議,學術網路是不能有 09/14 12:22
→ kamichu: 商業行為的,以各位的商業行為定義,ptt早就該封站 09/14 12:22
→ kamichu: 只要有金錢對價關係發生在這個平台就該被限制 09/14 12:22
→ kamichu: 不是法律就是法律嗎?就看各位鍵盤法官要如何轉彎了 我 09/14 12:23
→ kamichu: 看到笑 09/14 12:23
推 aquarsx3: 喔對啊,法律就是法律,所以管你有沒有害到他人,在目前 09/14 12:49
→ aquarsx3: 的法規下面交就是違反規定啊,那你是在吵什麼? 09/14 12:49
→ aquarsx3: 北捷沒痛恨商業行為啊,規定寫很清楚是禁止「未申請」 09/14 12:51
推 aquarsx3: 喔對了,這事件大家也是罵違反規定又直播討拍拍的店家 09/14 12:53
→ aquarsx3: 有每個面交都罵嗎?一直嚷嚷獵巫獵巫的,我也看到笑 09/14 12:54
→ kamichu: 法律不是一般人這樣擴充解釋的,鍵盤法官未審先判,光律 09/14 12:56
→ kamichu: 師就有兩方說法,難道有法律就不用法官了?說你們鍵盤法 09/14 12:56
→ kamichu: 官一點也不為過,科科 09/14 12:56
→ kamichu: 自己拿著法律在那邊指責人的時候,有看到自己鍵盤審判嗎 09/14 12:57
→ kamichu: ?沒有吧,不知道你們笑什麼的,科科 09/14 12:57
→ kamichu: 天龍人獨有的獵巫道德審判 09/14 12:57
→ kamichu: 你們真該感到羞愧 09/14 12:58
推 aquarsx3: 說穿了你也只是拿「面交不容易判斷是不是商業行為」來 09/14 13:10
→ aquarsx3: 說嘴啊。今天這件事如果只是看到當事人拿蛋糕給其他人, 09/14 13:10
→ aquarsx3: 就開罵他在商業行為違反規定,嗯嗯那是獵巫沒錯。問題是 09/14 13:10
→ aquarsx3: 今天當事人被勸導之後不甘心,開直播自己說她在網路辦訂 09/14 13:10
→ aquarsx3: 購活動並約在捷運站交貨了,有人冤枉她嗎?沒有齁。 09/14 13:10
→ aquarsx3: 你能一直無視這個事實說別人「未審先判」?科科 09/14 13:11
→ kamichu: 鍵盤法官4你無誤 抱歉啊 言論自由並不保障審判他人 09/14 13:12
→ kamichu: 拿著法律好像很懂法,然後卻毫無法治精神 09/14 13:14
→ kamichu: 怎麼說呢 科科 09/14 13:15
推 aquarsx3: 把「可受公評」的事情硬要拗成「未審先判」我也是佩服 09/14 13:44
推 aquarsx3: 喔對了,昨天我去買便當的時候,我看到店家菜盤上爬滿了 09/14 13:48
→ aquarsx3: 蟑螂,我當下就罵店家怎麼這麼不衛生,隔壁桌的客人也是 09/14 13:48
→ aquarsx3: 說我怎麼未審先判呢 09/14 13:48
→ aquarsx3: 怎麼說呢 科科 09/14 13:48
推 hunng5: k大你不是鍵盤立法官呢? 09/14 14:12
→ hunng5: 教你啦 從現在開始認真讀書,考上法律系,進立法院,修法 09/14 14:12
→ hunng5: 比較實際啦 09/14 14:12
→ hunng5: 總比在這裡崩潰好多了吧? 09/14 14:12
→ hunng5: 法治,你這種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的法條你都意見一堆了, 09/14 14:14
→ hunng5: 法治,哈 09/14 14:14
→ hunng5: 你乾脆說 我就是法律好了 09/14 14:14
→ Chungli28: 跟看不懂什麼叫做「未經許可」商業行為的人談法律… 09/14 14:31
→ Chungli28: 不想面交被罰,你也可以去捷運站租店面啊 09/14 14:32
推 hunng5: k大,您跳針嗎? 09/14 19:29
→ hunng5: 您到底了不了解現況,和您說描述的不同呢? 09/14 19:29
→ kamichu: 你就是法律不是你自己認為主張的嗎?我從來都沒有說過店 09/15 12:01
→ kamichu: 家不違法,是你自己一直說店家違法,鍵盤法官,科科 09/15 12:01
→ kamichu: 白紙黑字也有律師兩方主張,但你已經判斷店家違法,你不 09/15 12:02
→ kamichu: 是鍵盤法官誰不是?你是法官嗎?科科 09/15 12:02
→ kamichu: 結果北捷也沒開罰,就你一個人自己在主張違法,這樣不是 09/15 12:03
→ kamichu: 鍵盤什麼是鍵盤? 09/15 12:03
→ kamichu: 活在自己世界很辛苦吧,加油!!!! 09/15 12:03
→ kamichu: 事實就是即使法律白紙黑字寫處理也要雙方辯證和律師,一 09/15 12:05
→ kamichu: 個人在這邊自導自演說店家違法,真的很鍵盤 09/15 12:05
→ kamichu: 如果考不上律師還有別的行業可以做,千萬不要失志 加油! 09/15 12:06
→ kamichu: 哦對了 法律從來沒有定義 可受公評這件事 而店家也不是 09/15 12:08
→ kamichu: 公眾人物 你沒有資格公評呢,現在的人喔自我擴張解釋法 09/15 12:08
→ kamichu: 律 鍵盤開最大 09/15 12:08
→ kamichu: 喔對了 ptt在學術網路上面各種商業行為你們怎麼又轉彎了 09/15 12:15
→ kamichu: 大概法律在你們面前不過就是一個獵巫的工具吧 09/15 12:15
→ kamichu: 完全沒有法治精神的法匠就是這樣而已 09/15 12:17
推 aquarsx3: 哇k大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下次我看到闖紅燈的人不能罵 09/15 15:09
→ aquarsx3: 他違法了,因為法官還沒判呢! 09/15 15:09
→ aquarsx3: 喔我還是第一次聽到店家的行為不能批評的哈哈哈 09/15 15:10
→ aquarsx3: 活在k大的世界一定很輕鬆,真是讓人嚮往呢。 09/15 15:11
推 aquarsx3: 喔還有,學術網路不能有商業行為,是教育部「台灣學術 09/15 15:56
→ aquarsx3: 網路管理規範」訂的,似乎不是立法院訂立的耶?所以我 09/15 15:56
→ aquarsx3: 不懂k大說的「違法」是?還是說有頒佈在哪條法律裡面請k 09/15 15:56
→ aquarsx3: 大指點一下,謝謝。 09/15 15:56
推 meowcat2005: 公開營業的店家不能受批評 ??????? 09/15 19:26
推 Balboa: 奇文共賞 感謝K大 09/21 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