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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檢字第 10104102620 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案 由:某甲與某乙均為某網路遊戲內之玩家,某甲角色為「張無忌」,某乙角色為「小 李飛刀」,「張無忌」在遊戲中看「小李飛刀」不順眼,即在遊戲頻道上,刊登「白癡、智 障、小李飛刀」之貶抑人格之文字,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否定說:網路遊戲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但某乙所扮演之虛擬人物 「小李飛刀」」,在網路遊戲中僅知該角色係參與遊戲一份子而已,除此之外,遊戲中別無 有關某乙之真實身分或特徵之標誌,某甲亦無法單由「小李飛刀」之虛擬人物ID,得知真 實世界之某乙所扮演,自難認「白癡、智障、小李飛刀」等同對真實世界之某 乙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抑,故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台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 98 年度偵字第 25825 號 、99 年度偵字第 2926 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24304 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30971 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肯定說:網路遊戲中玩家均以代號、暱稱為角色扮演,雖然在遊戲世界中之虛擬人物 ,仍為現實中之真實人物所扮演,從而某甲所辱罵之「白癡、智障、小李飛刀」,事實上即 是辱罵扮演「小李飛刀」之某乙,自應構成妨害名譽罪。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4699 號、 14456 號起訴書 決 議:採否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如果覺得這篇是10年前的老古董 可以去參考雲蟲的司法文書= = 他有今年度的不起訴書還有高檢署處分書 再加上雲蟲的情節絕對是比這篇範例嚴重個3、40倍 我覺得很適合拿來當邊板的標竿案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52.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47662061.A.B62.html
emptie: 我試了一下,用不起來 05/19 21:41
emptie: 對不起 05/19 21:41
Himiko9975: 對不起 05/19 21:42
ILoveMegumin: https://i.imgur.com/p2neFkA.png 05/19 21:42
diefish5566: 那劉柏駿呢 05/19 21:44
std92050: 怎麼沒有概念式連結 05/19 21:44
k960608: 雲蟲又怎麼啦 05/19 21:45
ILoveMegumin: 不要參考台中的= = 妨害名譽沒收鍵盤是很稀有的事 05/19 21:47
yulis: 白癡 智障 刻印虫 05/19 21:49
ILoveMegumin: https://i.imgur.com/gL19Sl3.jpeg 05/19 21:50